为充分展示近年来中国美术创作的优秀成果,彰显中华民族文化的鲜明特色和时代风采,推动全国美术事业繁荣发展,文化部将于2016年10月在陕西西安举办“第十一届中国艺术节全国优秀美术作品展览”。展览以“中国风格 时代丹青”为主题,旨在汇聚近3年以来我国美术创作的精品力作,集中展示我国美术创作的最新优秀成果以及中华文化在当代的传承、创新与发展,体现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彰显中华民族文化的鲜明特色和时代风采,体现我国人民追求幸福生活、努力建成小康社会的精神风貌。
现将此次展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展览名称
第十一届中国艺术节全国优秀美术作品展览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陕西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文化部艺术司、中国国家画院、陕西省文化厅
协办单位:西安美术学院、陕西省美术博物馆、陕西国画院、陕西省雕塑院等相关机构
三、展览艺术委员会
文化部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第十一届中国艺术节全国优秀美术作品展览艺术委员会,负责展览的策划、学术咨询以及参展作品的评选工作。
四、展览时间、场地
时间:2016年10月15日—12月15日
场地:陕西省美术博物馆、西安美术学院美术馆
五、展览规模、作品种类
本展览作品种类包括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粉)画,展览规模约为550件作品。
六、作品征集
本次展览通过以下方式征集作品:
(一)面向全国接受作品申报并进行评选。
(二)展览艺术委员会邀请部分艺术成就突出的著名老艺术家的新创作品,以及近3年以来在国家级和全国性美术展览及其他重要展览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作品参展。
七、作品要求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聚焦中国梦的时代主题,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深刻反映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本次展览还将特别关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主题相关的优秀美术作品。
(二)申报作品均应为2013年7月以来新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过各级各类美术作品展览的作品均可参与申报。
(三)本展览每位作者限申报、展出一件作品,由作者自行装裱(框)。
(四)参展作品尺寸、装裱(框)等相关要求
1.中国画、油画作品:原则上作品装裱(框)后尺寸不超过200cm(宽)×240cm(高),中国画不收装轴作品。
2.版画作品:原则上作品装框后尺寸不超过120cm(宽)×180cm(高)。
3.水彩(粉)画作品:原则上作品装框后尺寸不超过150cm(宽)×180cm(高)。
4.雕塑作品:原则上最大边尺寸在200cm以内,重量在150公斤以内,材料硬质不易碎。
5.绘画类作品由作者自行装框,在作品背后粘贴作品信息,须有外包装避免损坏画面,包装结实牢固、不易损坏、便
于运输。雕塑类作品自制包装箱,要求坚固、便于搬运,以螺栓连接各箱板,可二次使用。
八、作品申报与评选
(一)申报:
凡符合参展作品要求的作品,其作者均可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直接向展览办公室申报。需填写《第十一届中国艺术节全国优秀美术作品展览作品申报表》(电子版可从第十一届中国艺术节官网下载http://www.11yishujie.com/),并提交申报作品照片。照片尺寸为10寸,照片背面注明:作品题目、作者姓名(以身份证为准)、联系电话、详细通讯地址。2016年6月30日前(以邮戳日期为准)将表格与照片寄送至展览办公室收件组。
1.中国画、雕塑作品收件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美术博物馆,邮编:710061。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郑伟斌(中国画),18691898293;马强(雕塑),13201688005;马辉(雕塑),13892810226。
2.油画、版画、水彩(粉)画作品收件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100号,西安美术学院,邮编:710065。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冰,18629288031。
(二)初评:
初评工作定于2016年7月中旬进行。初评结果在第十一届中国艺术节官方网站予以公布,未入围作者不另行通知,照片不退。
(三)终评:
终评工作定于2016年8月中下旬进行。所有进入终评作品原件,须统一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邮寄至展览办公室各相关工作组(收件地址、联系方式同前),逾期未寄送作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展资格。
作品背面注明个人与作品信息(同初评)。送件须妥善包装并上保险,通过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防止邮寄过程中破损遗失,寄交原作费用由作者本人承担。终评结果在第十一届中国艺术节官方网站公布,终评落选作品由展览办公室统一退件。
(四)退件:
参展作品在展览结束后3个月内由展览办公室负责统一退件。
九、作者待遇
(一)参展作品由文化部颁发展览入选证书。
(二)参展作者获赠《第十一届中国艺术节全国优秀美术作品展览作品集》一本。
十、其他事项
(一)本展览不设评奖。
(二)参展作品须为作者原创作品。凡涉嫌抄袭、模仿他人作品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参评、展出资格,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作者负责。
(三)主办单位对参展作品有研究、摄影、录像、出版及宣传的权利。
(四)凡送作品参评、参展作者,应视为已确认并遵守征稿启事的各项规定。
十一、展览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 燕 联系电话:029-87370667
第十一届中国艺术节
全国优秀美术作品展览组委会
201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