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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08日 星期四

    《辽宁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作者:本报记者 刘勇 毕玉才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08日 03版)

        本报讯(记者刘勇、毕玉才)日前,辽宁省公安厅和省妇联联合出台了《辽宁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全面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和儿童权益。

        据介绍,《办法》共计18条,规范了公安机关和妇联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职责,明确了家庭暴力案件告诫办法的标准、程序,强化对家暴加害人管理并跟踪回访、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

        公安机关接到“110”家庭暴力报案、报警求助或者举报后,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对于需要救治、庇护的被害人进行帮助。公安机关要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包括《(家庭暴力)出警现场登记表》《家庭暴力告诫书》《家庭暴力回访登记表》等。同时,公安机关要将家庭暴力告诫书及档案信息录入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人口管理中的重点人口管理模块,将家庭暴力处置纳入业务培训、统计、考核体系,将处理家庭暴力工作作为基层派出所日常绩效考核内容。

        社区(村)妇联应接待家庭暴力投诉,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对家庭矛盾纠纷不激烈、没有报警的家庭暴力人员进行系统跟踪调查了解,及时化解矛盾,并积极为家庭暴力家庭提供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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