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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7月12日 星期六

    热点思考

    个案公正:影响因素与实现路径

    李凤梅 《 光明日报 》( 2014年07月12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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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司法公正包括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其中,个案公正是普遍公正的前提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具体路径,是司法公正基本要素的微观展示与具体实现过程,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载体和形象表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利益冲突的日趋尖锐及传播媒介的日益发达,个案司法的社会反应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每一个个案裁决,都具有标示作用,或成为法治进步的台阶,或引发民众负面情绪的反弹。与此同时,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职业操守、专业技能以及对不公正个案进行救济的及时性、适当性,乃至其所秉持的理念和态度等,也都对社会公众的法治信心产生直接影响。在我国法律体系建构取得重大进展的当下,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总体思路,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进程中,努力实现个案公正。

     

    影响个案公正的因素

     

        地方保护主义是影响个案公正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司法与行政区划合一的管理体制,司法机关由同级人大产生,法官、检察官的选任、编制均由地方决定,司法机关的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工作条件的改善与办案装备的更新依赖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此背景下,司法权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情形难以完全避免。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对可能影响政绩考核或地方形象的案件进行直接或间接干预的情况屡见不鲜,导致案件因发生地不同而出现同案不同判、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不仅如此,在涉及地方官员贪腐窝案、人情案等案件中,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屡禁不止,不仅破坏了法治的统一,而且严重影响了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全社会的司法信心。

     

        司法的行政化倾向影响个案裁判中的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应当保持独立,并依法做出独立判决,是司法独立之要义。受历史影响,我国的司法体制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司法过程也具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这表现在:审委会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最终讨论决定权导致审理与裁判脱离,院长、庭长可能利用文件审批权或重点案件把关等行政职权对具体个案施加影响,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案件请示制度使得行政答复在实际上代替了依法审理与裁判,削弱了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独立性。另外,为处置大案要案或某类典型犯罪而成立的、集侦检审等多方人员于一体的专案组、专项斗争小组等及其特事特办的运行方式,也存在导致诉讼程序虚设、以行政程序代替司法程序的风险,难以保证个案的公正审理。

     

        功利化的考评管理制度影响了个案公正的实现。目前,法院和检察院内部普遍推行的以各项指标排名为考核依据的指标考核体系,在实现对个人与下级单位的量化管理、发挥激励作用的同时,背离了个案的多样性及司法环境的复杂性等司法现实,走向简单与功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个案公正提供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为保障个案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思路和路径。

     

        遵循司法规律,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改革司法人员的遴选任命体制,变现有的市县一级法官、检察官由本级人大任免为由省级人大任免,理清个案处置中的人情羁绊;改革现有的财政管理体制,在保证现有财政保障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由中央和省级统一进行司法财政拨款,避免因财政依赖而产生的司法干涉;改革与行政区划配套的司法管辖权,改为建立司法管辖区,由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进行案件裁判,防止因权力交叉影响个案公正。

     

        理顺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健全我国刑事司法中关于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真正确立法院作为裁判者的中立角色,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明确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分离其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取消诸如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个案讨论等规定,保障个案的公平审判。杜绝刑事诉讼程序倒流现象,防止法院为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需要而预先通报案情等不公正、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遏止司法行政化倾向。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明确审级监督,废止疑难案件的上报请示,杜绝以行政性的汇报答复代替承办法官对案件的实际审理与裁决。理顺审委会与合议庭的关系,确立合议庭对所负责个案的裁决权责,取消审委会的个案讨论决定权,实现审理与裁判一致。理顺法院院长、庭长与合议庭的关系,实行审判长负责制,防止内部行政权力对个案审理的不当干预。理顺绩效考核与工作业绩之间的关系,建构包括党委、人大、纪检、律师等多种考量因素在内的、符合司法规律的综合评价机制,避免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行政性指标。完善纠错机制建设,允许合理限度内的办案瑕疵甚至错误,以案件终身负责制促升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与专业能力。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1YJC820053]和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L11BFX00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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