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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7月12日 星期六

    荀子的“礼”与规范文化

    冯立鳌 《 光明日报 》( 2014年07月12日   05 版)

        春秋时代的百家争鸣磨砺出了治理中国社会的诸多理论思想及价值观念,然而,这种思想观念如果不能化作人们普遍的行为方式,就不能真正地影响现实并指导社会运行。战国后期的儒学大师荀子敏锐地发现了这一问题,他在社会血缘政治关系行将解体和社会秩序亟待重建的历史关头,深刻论证了传统礼义对于社会生成的作用,从理论上说明了礼义思想化作社会制度、行为规范的意义和方式,从而塑定了传统中国的规范文化。

     

    规范造就社会

     

        荀子继承了儒家先哲关于道德伦理的思想,承认礼的合理性,但遮蔽了其中血缘关系的根基及其影响。他从人类进化上说明礼的起源,以此论证礼制规范对于社会生活的意义。

     

        荀子认为:“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在他看来,礼是先王制定的用以抑制人的非分欲求、安排社会生活的准则,是一种系统化、外在化而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荀子的礼体现为包含不同社会角色和地位差异的社会等级制度,所谓“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对社会每一等级的人都有具体的规定,荀子认为,如果人们都能按照各自地位的要求来行动,社会就会呈现健康和谐的大治状态;而舍弃礼制,社会就会因为争夺利益而混乱。

     

        荀子用“群”指称结构纷繁的社会组织系统,用“分”指称社会组织内部的层级划分和礼制等级,用“义”指称传统道德诉求的礼制原则,用“辨”指称人对礼制规范的认知。他论证说,天覆地载的万物能为人类所用,就在于“人能群”;为什么人能“群”,而其他动物不能,就在于人能“分”,即能够合理地分工合作;为什么唯独人类能“明分使群”,则是因为人类有“义”,能遵守先王倡导的礼制原则。说到底,还是礼制支持着社会组织,是规范造就了人类社会。

     

        宋代司马光在《资治通鉴》开篇表明:“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并对周王封三晋的违礼行为大加贬斥。这一表白代表着一位政治家的切身感触、思想家的深邃领悟和史学大家对荀子规范文化的推崇,体现着荀子规范论对中国思想文化的深重影响。

     

    规范成就“人”

     

        为了说明礼制规范与人类社会的必然联系,荀子进一步对人的本质做了考察,指出:“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他说:“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在荀子看来,人的本质在于认同并遵守圣王制定的礼制名分。荀子剔除人的自然属性,从社会属性上认识人的本质,肯定了礼制规范对人的本质的塑造。

     

        荀子严谨地论述了人与自然万物的区别和联系,得出了精辟的结论:“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在“无机物—植物—动物—人”的万物等次序列中,每一高级对象都包含了前一低等对象的原始属性,但又增添了低等对象所不具有的重要属性,这一重要属性使后者区别于并高于前者。“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可见是“义”成就了人,知义守礼是人之为人的关键。

     

        据此,荀子提出人们应该从礼制中找到合于自己等级的规范,作为生活的准绳。“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礼是人伦生活的至高标尺,是所有社会成员正身合矩的规范。

     

        为了论证这种规范系统施加于个人生活的正当与合理,荀子提出了人性为恶的假设,他认为人的欲望追求表现着好利争夺的人性之恶,只有人为地接受礼义的改造,才会有恭敬辞让的德行操守,即所谓“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批评先圣孟子的性善论说:如果认为人性本来为善,那还要礼义何用!荀子的“性恶论”为礼制规范的合理性做了极恰当的铺垫。

     

        弗洛伊德的人格论和荀子的成人论都看重社会规范对于人生的意义,也都强调其后天学习的获得途径。弗氏将社会规范视作原欲释放的过滤器,认定缺置和错置的人就是疯子,这对精神病的形成机理做了精当的说明;荀子则将社会规范视作化性成人的酵料,认为“为之,人也;舍之,禽兽也”。他对礼制规范的人伦意义做了最为严重的强调。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由此展开对公民政治、国家政体的探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是能制造工具的动物,由此展开对社会生产方式矛盾运动的探讨;卡西尔认为人是创造文化的动物,由此展开对人类各种文化形式的探讨;荀子把人视为知义明礼、遵守规范的动物,借此确立礼义法度在社会的神圣地位。思想家对人的本质的不同定义反映着他们对人类社会的特殊思考和各自理论建构的特质。

     

    规范就是力量

     

        荀子推崇人的社会性,认为人类通过礼制规范构成社会组织,就能产生出强大的力量。他说:“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例如,人力不如牛,行走比不上马,但牛马均能为人所用,这是因为人拥有组织起来并合理分工的礼制规范,人类正是因为拥有规范而强大。

     

        针对传统社会对自然力及神秘力量的崇拜,荀子提出“天人相分”的理念,主张人类不应怀疑自己的力量,不必对自身之外的力量恐惧或崇拜,认为人类面临的问题要靠人类自己去解决,人如果掌握了自然规律,就能够“制天命而用之”,彻底地驾驭和利用自然物。

     

        战国时代,传统血缘政治关系逐渐崩溃,新兴的社会阶层行将兴起,他们正着力探索新型社会的建构与治理。荀子在中国思想史上第一次对规范文化的意义给予了充分估价,他对礼制的推崇明确地告诉人们:规范造就社会,规范就是力量!这为新兴社会阶层的政治设计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荀子的学生韩非继承了荀子关于规范的思想,只是把“礼”置换成了“法”,把对先王的推崇转为对现世君主的膜拜,构建了“法、势、术”相结合的政治规范论,被秦王嬴政在治国实践中采纳,实现了秦朝的政制一统,证实了荀子规范创造力量的思想。

     

        社会规范常常表现为制度、法规和道德等形式。中国人有重礼法、传家训、习行规的传统,历史上的不少政治家都曾以制度改革的方式清除积弊。今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社会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人们对“改革红利”满怀盼念,也是坚信从规范的重置中能获得社会发展的力量。

     

        规范文化或曰制度文化,是依附于思想文化之内核,又对外在的行为文化起主导作用的“文化内瓤”,是任何一种完整文化的必有部分。无论荀子的崇礼观是否被后来的法制观所遮蔽,但他的思想理论成就了中国传统的规范文化,给中国历史的进程和传统文化均打上了深沉的印记。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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