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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23日 星期一

    教育观察

    就业那些槛儿,谁来破除

    丁大建 《 光明日报 》( 2013年12月23日   16 版)

        编者按

     

        告别2013“史上最难就业季”,2014年,奔波在求职路上的是再创新高的727万高校应届毕业生。

     

        就业,就业难,成了这个时节绕不开的话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其中特别指出,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那么,长久以来,让求职者百转千回而无力挣脱的就业门槛有哪些?未来,这些障碍和歧视又该如何破除?本期,我们约请相关专家共同探讨。

     

    1、保障平等就业与反对就业歧视存在诸多现实问题

     

        就业是一项具有经济性特质、社会性特质和政治性特质的事业。就业的经济性特质主要表现在劳动力的需求方面,劳动力需求是由经济活动、生产活动而产生出来的派生性需求,其是以用人单位劳动力需求的满足、经济和生产活动的开展,以及经济利益的获取为目的的。就业的社会性特质则主要表现在劳动力的供给方面,劳动力供给是由千百万劳动者构成,就业是他们的生存之本(民生之本)和最基本的权利(基本人权之一),职业的存在和拥有是他们基本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存在的表现。就业的政治性特质表现为,就业活动中的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和法律,包括促进就业、规范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公平就业等等。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的就业工作由传统的计划体制走向市场体制,确定了“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国家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逐步建立和初步完善了劳动力市场机制。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当前的劳动力市场制度还远没有完善,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也没有得到正确体现,特别是在平等就业的保障和就业歧视的反对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现实的问题。如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体歧视(身高、相貌、疾病、残疾等)、婚育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经历歧视、信仰歧视、关系歧视等等,不一而足。

     

    2、就业歧视必然导致就业领域的社会不公

     

        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必然导致一部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受到损害和侵犯,是就业领域的社会不公。这种社会不公为什么会发生呢?解决的办法又在哪里?

     

        首先,作为就业需求方的企业和用人单位,出于对经济利益和用工效益的追逐,在对用人的甄选和使用上一定会遵循效率原则充分利用其用工自主权,选优汰劣和奖优罚劣,这本是企业用人的一般常识和一般做法,无可非议;但当企业和用人单位在区分这种优劣时不是基于劳动者的后天知识与能力(称为后天因素或社会因素,如能力、表现、工作绩效等),而是基于劳动者的一些先天特性和自然特征(称为先天因素或自然因素,如性别、年龄、相貌等),这时就业歧视就发生了。原则上任何用人单位无权基于先天因素而给劳动者设置不平等的待遇,但基于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业或职业的特殊内在需要除外(例如表演行业对演员的身高、相貌等方面的要求,食品卫生行业对于从业者健康状况的要求等)。上述就业歧视的发生,实质是就业的经济特性(效益性)对就业的社会特性(公平性)的侵犯,是“效率与公平”这对经典矛盾在就业领域的表现。要克服这种就业歧视,则有赖于完善法律的规制与调整,由相关的法律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做出规范与限定,划定效益与公平之间的界限,由法律明确规定哪些因素是属于社会公平性的因素,是企业和用人单位不能触碰的因素。除了法律规范以外,对此类就业歧视的克服也还有赖于企业社会责任素质的提高,令企业自觉地遵循社会公平原则。

     

        其次,一些就业歧视现象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制定的一些社会管理制度引发。如我国的居民户籍管理制度导致了就业中的户籍歧视现象长期普遍的存在,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平等就业和自由流动影响极大。再如,在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单位内部用工制度多样(人事制度改革不彻底),形成所谓“体制内”“体制外”等多种形式的用工,由此引发各种制度性就业歧视,同工不同酬现象普遍存在,出现所谓“固定工看,临时工干”的职场怪现象。无疑这一类就业歧视现象的消除,主要是靠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再次,许多就业歧视的发生还常常是源于社会的一些非理性的偏见,这里既包括雇主偏见导致的歧视,也包括组织内同事偏见导致的歧视,还包括顾客偏见导致的歧视。例如,有的雇主只雇用同乡,有的企业只用亲戚。这样的企业或者慢慢消失,或者改弦更张才能有发展。国有单位里也有这样的领导,他们只提拔自己身边的人,于是秘书成为晋升最快的岗位,无疑这也是一种就业歧视现象。

     

        最后,应特别指出的是,基于某些社会关系(被一些人称为社会资本)的作用(如招聘或任用提拔中的批条子、打招呼)获得求职招聘优先或人员使用中的提升,这在目前的职场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应该肯定地说,它也是对平等就业权利的损害,所以也是一种就业歧视现象。

     

        我国劳动力市场平等就业的缺失和就业歧视普遍存在的宏观原因,一是劳动力市场不成熟,机制还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二是我国劳动力供求关系一直比较紧张,长期以来劳动力的过度供给,使就业活动中的企业和用人单位方处于强势地位,其自主用工权利往往伸张过度,对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多有伤害。三是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比,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法条散见于不同法规中,反就业歧视的法理精神在我国的法律中已具备,但从法规的完备、条理、周密和可执行性来看还是有很多缺失的。四是国家政府行政系统示范和推动作用不足,主动作为不够。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和社会大众更多的是以经济发展、经济效率为目标,即所谓的GDP崇拜,从而忽视了民生问题和平等的问题。

     

    3、消除障碍必须推动制度性调整

     

        就业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应该是有着重要的一席之地。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就业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重点应在于制度的变革,要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就是要把就业体制改革扩大到与就业关联的各项制度改革中去,如户籍制度的改革,其与就业体制密切相关,要消除就业中的户籍歧视,就必须在户籍制度的改革设计中考虑就业因素和就业效应。再如,就业过程中招人和用人制度配合也是消除目前平等就业制度障碍的重要内容,如前文所述,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在用工制度形式上的多样和混乱,必然使招人环节的平等性,以及用人环节的平等性受到伤害,这种伤害是制度性的,所以在执行层面和法律层面都是难以矫正和克服的。

     

        因此,必须做出制度性的调整和改革,再辅以法律层面的保障,才可能真正实现制度障碍的消除,推进改革的深化并取得实效。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就业研究所研究员)

     

    求职路上微调查

     

    性别歧视最让人气愤

     

        求职者赵天:在求职过程中,性别歧视最让人气愤。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招聘单位明确规定“男生优先”。相同的职位,女生要优秀很多很多才能战胜男生。尤其是这些用人单位拒绝女生的“理由”可谓千奇百怪,比如女生太多需要中和、上班不规律、太苦太累女生受不了……

     

    专业受限影响平等竞争

     

        求职者徐庆:我在找工作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专业问题。对于毕业生而言,很多工作都可以做,可是由于专业限制,很多毕业生都无法得到机会,甚至是笔试面试的机会。从文科来讲,文史哲本为一家,可是招聘要求中对于中文的需求远多于史哲专业,这也让很多史哲专业毕业生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出身”不好难入围

     

        求职者杨阳:在之前参加过的校园招聘中,我曾遭遇过一些企业在简章上直接将招聘范围限定在清华、北大、人大等几所重点院校的学生,其他学校的学生连投简历的资格都没有,直接限制了普通学校优秀学生的求职发展的道路。即便是国家重点院校的研究生,有时候因为自己本科的“出身”不好,往往得到了投简历的资格,却仍没有获得笔试的资格。

     

    户口至上,仅此而已

     

        求职者田潇:为了户口我放弃了很多。留在北京工作是我的梦想,而真正意义上的留下,我觉得就是要有北京户口。在求职过程中,我也有很多别的选择,可以去收入更高的外企,去更有发展前景的网络公司。最终我选择了一家事业单位,虽然与自己专业不吻合,从内心来说也并不喜欢,但这个单位可以给我提供北京户口,仅此而已。(本报记者 晋浩天采写)

     

        链 接

     

    什么是就业歧视?

     

        根据我国政府2006年1月12日正式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第1条规定,“所谓就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导致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公约还特别指出,由会员国政府在同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协商以后,可能确定出其他具体种类的就业歧视。另外,公约还规定:“对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而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这一条规定也就给出了确认就业歧视与非就业歧视的一个关联性原则的标准,即在就业招聘或雇佣过程中对劳动者“所做出的区分、排斥或优惠”是基于该项职业或工作的“内在需要”就不能认定为就业歧视,反之即为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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