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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9月21日 星期六

    关 注

    古村落保护亟待加强

    周乾松 《 光明日报 》( 2013年09月21日   05 版)
    西双版纳傣族村寨的画匠正在民居的外墙描绘民间传说故事 本报记者 李韵摄
    福建永定土楼外晒太阳的老人 本报记者 李韵摄
    浙江兰溪诸葛村一角 本报记者 李韵摄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特别强调,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乡村,不能大拆大建,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为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古村落保护价值意义与问题的基础上,对如何保护好古村落,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对策建议。

     

    保护古村落的价值意义

     

        古村落亦称传统村落,是指聚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历史村落。

     

        我国古村落数量众多、丰富多彩、价值独特。它不仅拥有丰厚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具有丰富多彩的自然生态景观遗产;是我国农耕文明的根基、精粹和各个民族的“DNA博物馆”,也是我国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和富有利用价值的旅游资源,更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

     

        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强调: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这对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文化强国,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心灵归属感,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保护意识淡漠,财力不济,外出务工等原因,以致古村落乡土建筑“老龄化、空巢化”的“自然性颓废”趋势正在蔓延。

     

        2、长期实行“旧房宅基不拆、新房地基不批”的用地政策不完善,加之“农村规划无序性”以及村民改变居住条件、无序地“拆旧建新”等原因,造成古村落格局风貌“自主自建性破坏”难以遏制。

     

        3、加快城镇化、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中“旧村改造”决策误导,“急功近利”追求政绩的弊端,“涂脂抹粉”的“形象工程”等原因,导致古村落“大拆大建”的“建设开发性破坏”仍在延续。

     

        4、历史文化名村“重申报、轻保护”“重旅游开发、轻文化保护”,商业化过度开发中“拆旧建新”“保护性拆除”为借口的“拆真造假”等原因,导致古村落不断遭受“旅游性开发破坏”时而发生。

     

        5、古村落长期来“萎缩性管理”和“多头管理”的弊端,保护法规、制度、政策相对滞后,新农村建设中“鼓励新建”(按投入补贴)的政策缺陷,农村乡土建筑产权不清等,这些都是给古村落保护带来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6、古村落保护范围广、乡土建筑多,维修规模大、费用高,财政投入普遍不足,还有保护资金及专业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都是制约古村落保护利用的现实困境。

     

    “保护好古村落”的对策建议

     

        未来5年,我国古村落将面临“加快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美丽乡村建设”的多重挑战。如不及时加强保护,分散在全国各地、各具特色的古村落乡土建筑,随时面临着被“拆、迁、整、改、并”等危险。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各级政府应坚持文化自觉,将古村落保护作为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任务。将之纳入政绩考核指标,建立“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古村落保护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抓好古村落的保护、利用、管理等。

     

        2、各级人大、政协应加强古村落保护的巡回督查和指导。组织专家检查团对加强保护利用提出法规性、政策性、可操作的意见和措施。各级新闻媒体应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古村落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设置“文化保护专题课”,提高各级官员的文化自觉和保护意识。

     

        3、县级以上政府应科学制定《古村落保护规划》。古村落保护利用项目未经省住建厅、文物局同意的不得立项;县级建设、文物部门要建立古村落保护利用的监控制度,及时掌握预测各种动态,有效促进古村落的动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4、市级以上政府应制定《古村落保护利用条例(或办法)》。强化“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生活延续性”保护的原则;改变古村落多头管理体制,完善“一户一基”的土地置换政策,创新古村落保护的“称号浮动制、项目审核制、公示听证制、公众监督制”等制度安排,建立“政府为主、企业为辅、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古村落保护利用。

     

        5、地方政府应多种方式筹集保护管理资金。将古村落保护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确定相应比例的保护费,将出让土地所得的留成返还用作保护经费;可建立“政府奖励基金、社会捐赠基金”和采取“彩票发行”等方式,发挥社会与财政资金“四两拨千金”的引导作用。要创新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护利用;但严禁变相出让古村落遗产资源,防止单纯按商业营利模式进行开发建设。

     

        6、古村落应创新“多元化、社会化、转移性”保护模式。探索实施古村落“村民自保、私保公助”“村集体筹资保护、政府收购保护、产权转移、公保私用”等多元化保护方式。积极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认领、认养、认保”乡土建筑等社会化参与保护利用。适当允许村民以单体出让、村集体整体出租使用年限,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租用和购买经营权等转移性保护方式,以加快古村落乡土建筑的有效保护与利用。

     

        7、古村落有效保护要与整治环境、发展旅游、文化产业相结合。既要有效保护好古村落文化与自然遗产,又要合理安排好开发利用项目、改变古村落贫困落后的面貌;既要整治好古村落格局风貌及其自然生态环境,又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享受现代文明;更要利用好古村落发展休闲旅游、观光农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以实现古村落“保护促进利用、利用强化保护”的良性循环。

     

        8、古村落保护利用与发展旅游必须“以民为本,共保共享”。古村落保护要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不能大拆大建,更不能全部迁走村民,要始终坚持生活延续性和文化活态保护。古村落保护利用的各项规定应写入村民公约,以提高村民自觉保护意识、约束村民无序建设行为。发展旅游要维护村民经济利益和文化权益,保存好古村落乡土文化与自然生态,维护好宽松安静的人居环境;避免干扰破坏村民的传统习俗和生活秩序;要调动农民积极性,出台扶助政策鼓励村民利用乡土建筑发展农家乐、民宿休闲和农业观光旅游,让保护发展成果惠及全体村民和社会共享。(作者单位:中共杭州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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