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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9月15日 星期日

    热点思考

    加快完善小微型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

    李正明 杨行翀 岳 焱 《 光明日报 》( 2013年09月15日   07 版)
    政府应以贴息、补贴(奖励)等方式直接资助小微型科技企业。 资料图片

        小微型科技企业兼具“小微”和“科技”双重特征。因为“小微”,所以缺乏可用作贷款担保的有形资产;因为“科技”,所以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高。这种双重特征为该类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始于1996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历程。1996年1月到2006年9月,全国质押总额不足50亿元,不及发达国家一个风险投资项目的金额。2012年,专利、商标、版权质押全国达成额度已分别达到了400多亿元、214.6亿元和27.51亿元。成绩是显著的,然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毕竟还处于初级阶段,具体表现为成功企业少、贷款金额少、贷款期限短,离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国家的发展战略要求还有着巨大的差距。不少地方出现了“政府在支持,银行在试验,企业在呐喊”的尴尬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政府直接财政资助机制、参与主体风险分担机制及交易市场建设机制的不完善。因而,迫切需要完善这些机制,完善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应当是“‘以价值评估机制为基础,财政直接支持机制为激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原则,交易市场建设机制为依托,政府服务机制为保障’的,集企业、银行、政府、担保、评估、保险等机构于一体的全方位、立体化质押融资机制”。

        完善价值评估机制。影响企业能否获得贷款、获得贷款数额多少的一个很重要因素是资产评估及其确定的评估值,我国质押融资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评估价值不够客观、缺乏公信力。完善价值评估机制需要政府和业界的共同努力。政府需要做到:加快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准则和指南体系;加快知识产权评估人才的培养和考核、提高评估人员素质、加强专家库建设、重视产学研合作;发展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鼓励和支持非营利评估机构的发展;加快知识产权评估数据库和案例库的建设。评估界要加强理论研究,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不断提升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修养、专业能力和水平;银行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特性,建立新的贷款审核标准。

        完善政府财政直接资助机制。财政直接资助的形式可以是贴息、补贴(奖励)等。其中,贴息的对象是小微型科技企业,而补贴(奖励)的对象则可以是企业、银行、评估机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企业而言,财政直接资助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把钱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对其他参与主体而言,补贴(奖励)可以帮助提高收益,以更好地与风险相匹配,从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贴息机制应着眼于提高贴息的实效性、规范性及安全性。要合理确定贴息机制的相关要素,把好贴息的公示、验收、报账、发放及追究五大关口。另外,要合理确定对金融、评估、担保、法律等机构的补贴(奖励)机制。贴息、补贴(奖励)机制的确定要权衡政策需要、财政承受能力,避免把风险转嫁给财政。

        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不同模式下,风险承担主体和风险承担程度各异。直接模式下,银行承担了几乎全部风险,因而银行动力不足。间接模式下,政府专项基金、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承担了主要风险。政府承担一部分或大部分风险的做法有助于质押融资的开展。政府专项基金担保的做法受制于财力和对政府职能的理解,可考虑设立由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共同出资成立的担保基金,多发挥政策性、互助性担保机构的作用。与商业性担保相比,政策性担保更能体现国家对小微型科技企业的扶持,而建立在同行业、同区域基础上的互助性担保在控制企业主动违约、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方面具有优势,并可以提高企业最优努力程度。这两种担保下,企业融资成本低,放大倍数高。要鼓励银行适当扩大担保倍数。只要风险控制得当,担保倍数是完全可以放大的。要加快发展再担保机构和政策性保险机构。在设计风险分担机制时,要把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代偿率、再担保比例、再担保费率、风险分担比例等关键指标。

        完善交易市场建设机制。知识产权变现难是客观事实,而变现难的主要原因是缺少专业的交易市场和公开透明的交易信息。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可以保证知识产权能顺利转让、许可和变现,也是权利质押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具体的完善措施有:(1)充分发挥现有“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平台作用,推进专利(包括已质押专利)的拍卖、转让、许可、出资入股、变现等功能,将商标交易扩展到业务范围之中。(2)制定规章制度: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和相关职责,并建立由监管部门牵头,财政、工商、知识产权、国资委、证监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其次要制定各类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的相关规则,规范流转行为;最后是产权交易市场应引入做市商制度和保荐人制度。(3)提供服务,即鼓励和扶持知识产权代理、评估、仲裁、诉讼、交易等中介服务组织,开展相关的中介服务,及时收集、分析、提供准确有效的知识产权供需、交易和评价信息,以便银行、担保方能及时采取措施。政府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与全国各区域、各层次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合作,形成覆盖全国的信息发布、交流网络。此外,要发展包括研究所、高校、企业及个人在内的战略合作伙伴,推动向小微型科技企业授权许可使用这些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建立相应的托管、包装和孵化服务。

        (作者单位:嘉兴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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