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养生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游戏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01日 星期六

    芬兰治理环境的艰辛之路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01日 05版)
    芬兰首都赫尔辛基的海边 资料图片
    芬兰古都土尔库的市景

        被誉为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最好国家之一的芬兰在近代史上也有过环境“最黑暗”的日子。当环境污染问题在上个世纪60年代后期显现出来之时,热衷于战后重建工作的政治家们才如梦方醒,开始重视环境治理和保护问题,在政府部门内部设立了主管环境工作的办公室。但这些办公室无论是人力配备上还是资金上都是捉襟见肘。于是,芬兰自然保护联盟在1970年提议在政府内建立一个环境部来统管全国的环境工作。

     

        千呼万唤始建部

     

        芬兰自然保护联盟的建议得到了政府的重视,经过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小组论证后,1973年社民党索尔萨政府决定向议会提出建立环境部的提案,但是遭到了意想不到的反对。阻力不仅来自地方政府,而且还来自中央政府的农林部,它强烈反对成立环境部,因为它的内部有一个主管环境的办公室,所以它主张扩编当时的农林部,不仅管农林而且要管环境、管资源。尽管议会已开始考虑政府成立环境部的法案,农林部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甚至还想把已在内政部内设置的环境事务部门转到农林部,成立一个农林、资源和环境为一体的“大部”。由于政府内部争吵不休,成立环境部一事被无限期地搁置起来。直到1982年政府再次向议会递交成立环境部的提案后,经议会批准,环境部才于1983年10月1日得以正式挂牌。

     

        芬兰环境部从提议到成立一共走了13年的时间,环境部之所以最终能被接受主要是人们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认识发生了变化,真正意识到环境治理和保护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

     

        作为政府负责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职能部门,芬兰环境部的主要责任在于向政府和议会提供有关环境方面的报告和制定今后的工作计划,它的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高效的生态环境和有利于福利制度建立的社会环境。

     

        根据芬兰的法律,芬兰地方市镇都是独立的,不受中央政府的直接领导,因此环境部对地方市镇的环境事务不实行垂直领导,地方市镇只是根据法律授予的权力,负责地方上有关环境保护的事务。

     

        环境水质大变样

     

        在环境部的接待室里,记者喝着秘书刚刚从龙头下接来的自来水,同环境部参议穆尔曼聊着水质和环境保护问题。上个世纪30、40年代的芬苏战争使芬兰的国民经济遭到了极大破坏。战争结束后,芬兰首先遇到的是战争赔款问题,8年时间要还上3亿美元的战争赔款对一个小国来说的确不容易。在如期还完战争赔款之后,芬兰的史学家回忆称,战争赔款对战后芬兰来说加重了芬兰人民的负担,但同时也团结了芬兰这个民族,在20年时间里不仅还完了战争赔款,而且把芬兰建成了一个工业发达的福利国家。

     

        为了加快工业化速度,芬兰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为了还战争赔款,芬兰大力发展冶金和金属工业,芬兰的15个造船厂昼夜生产,为原苏联造出了500艘船只。为了扩大出口,芬兰的造纸厂几乎是遍地开花,到处冒烟生产,加之大大小小的工厂排污和机动车无限制的增加,环境质量开始下降。首先水质发生了变化,凡是临近造纸厂的内陆水域或者造纸厂下游的水域开始污染并释放出难闻的气味,由于水域被工业废水污染,鱼类减少,甚至不能食用。污染同时也波及芬兰湾,从那里捕捞上来的鱼都带有很重的油污味道,不能食用。据穆尔曼讲,60、70年代芬兰也不时出现过雾霾天,只是雾霾中没有沙尘,都是工业和汽车排废所导致的。

     

        为了治理已经被污染的水域,芬兰于1969年建立了水域管理局负责水域的管理和治理。但水域的治理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涉及多学科、需要全社会努力才可以完成的浩大工程。自从环境部建立以来,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工作才走入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并举的快车道。经过前后30多年的努力,到上个世纪90年代环境才得到根本性的治理,水域水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自来水可以放心地喝,而且无论是内陆还是芬兰湾的鱼也都可以大胆地享用了。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改善了生存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芬兰开始潜心研究“清洁能源”和“清洁技术”,如今已成为世界上顶尖的清洁技术使用国和输出国,受到国际上的瞩目。

     

        环保法律不可犯

     

        芬兰是一个尊重法律和有法必依的国家。以环境方面的立法为例,从1928年制定第一部《自然保护法》到现在,芬兰共制定了20多部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其中《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法》《水域保护法》和《垃圾处理法》等四部法律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大法,涵盖了芬兰环境保护的全部内容。

     

        芬兰的法律是严肃的,不允许任何人的挑战。谁违反了法律,谁就要受到环保当局的警告或法律的制裁。穆尔曼举例说,如果某公司或个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某一项,首先将受到环保部门的警告,限期进行整改,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改或者当事人在整改期间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政府环保部门有权将其告上法庭,法庭将按法律条文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判刑收监。如果是企业,法庭将有可能判企业关门立即停止生产活动。一般情况下,判处企业关门停产是很重的处罚,极少使用。最普遍的是采取经济措施,对个人或企业实行罚款。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后果还影响到当地居民的环境安全,那么法院还将责成当事人给当地人赔偿。依照法律,在整个过程中,环境主管部门不能下达罚款令。穆尔曼强调说,罚款的决定必须由法院作出,任何的政府职能部门都没有这个权力。

     

        2012年,媒体披露了一个负责运送垃圾的个体公司为减少运输成本,就近在某一湖泊投放生活垃圾的消息。环境部门立即展开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在过去的5至10年间的确向某一湖泊投放了大量垃圾,对水域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环境部门认为这是一起知法犯法的事件,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目前,法院正在审理这个案件,据透露,该公司法人、经理等将面临罚款和牢狱之灾。(本报驻赫尔辛基记者 赵广俊)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