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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3月28日 星期四

    法学讲堂

    提升司法公信力 迈向回应型司法

    郝艳兵 吴如巧 《 光明日报 》( 2013年03月28日   15 版)

        近年来,有关中国司法改革往何处去的讨论和自上而下的改革探索不可谓不多。然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却并未与时俱增,相反,司法领域正面临着一场深刻的信任危机。邓玉娇案、夏俊峰案、李昌奎案等一系列造成广泛社会影响案件的发生表明司法权威正面临重重危机。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社会输出正义的产品是司法最核心的任务。然而,基于种种与司法有关或者看似无关的原因,司法所输出的正义与社会公众所理解和期待的正义之间常常存在偏差。这种偏差引发了司法权威的每况愈下,甚至成为造成广泛社会影响诉讼的重要推手。因此,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重塑司法权威成为当下亟待破解的法治难题。

        要重塑乃至不断提升司法的权威,首先要明确当下司法权威饱受质疑的原因,了解司法权威赖以维系的基础。从根源上说,司法要获得人民的信赖,依赖于司法所输出的正义与社会大众所理解的正义具有一致性。在信息不再被有权者垄断的背景下,各方都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获知范围、深浅不一的信息并基于所获取的信息作出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一旦司法机关公布的事实和结论跟公众的判断发生偏离,且这种偏离多次发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势必受到影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最终会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不可否认,司法机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造成司法权威衰落的重要制度原因。众所周知,法律具有规范性、普遍性、稳定性的特征,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至今仍被人们奉为法治的圭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的表述更是成为法治在我国的本土化表达。在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律确定性的价值是毋庸讳言的。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既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停留在纸面上,它必须通过确定不移地适用才能向国民确证自身的存在和效力,才能促成法律规范所代表的形式正义、一般正义的实现,才能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确保司法能够只遵从法律的指挥棒是确保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稳定性,强化人们对法律规范的信赖的前提。

        然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能完全解决司法的公信力问题,同时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当下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在根本上源于司法机关未能妥当地处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进而导致追求法律效果所达致的形式正义、规则正义和公众所理解的实质正义、朴素正义产生了位移。诚然,司法是一项专业化的工作,但这绝不意味着司法可以闭门造车,两耳不闻窗外事。司法必须从封闭走向开放,超越静态的法律条文和单一的法律逻辑思维,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主动关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将法律置于整个社会整体运行状况中去考察和理解,从而使公共政策、道德伦理、民间习惯、公众情感等因素进入到司法裁判的考量范围,使得法律与不断变化的社会事实之间保持一种动态的适应。换言之,司法活动的目标必须设定为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性。要达到这一目标,就要做到司法场域的开放性,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信息开放、知识开放、过程开放,确保公众的正义诉求能够得到有效回应。

        于是,一种回应型司法就呼之欲出了。回应型司法强调在保持司法中立等自治型司法固有特性的前提下,司法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安排,应该把司法与社会的关系,司法的目的、功能与效用等因素纳入到运作体系之内,通过对案件裁判反映出来的社会现象、利益纷争、法律缺陷的归纳与反思,推动立法和司法的进步,甚至推动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完善。积极而审慎地推动司法朝着回应社会需求的回应型司法方向发展,应当成为当下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

        (作者郝艳兵为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法学博士,吴如巧为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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