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是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的一种互利耦合形态。建设生态文明,不能简单地从防治污染入手,而应改变人的行为模式和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使社会生产、消费、制度和观念发生根本变化。为此,需要加强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税费制度、政府补偿制度、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交易市场制度等重要制度建设。如此方能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其取得实效。
完善环境和生态税费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环境税费制度和生态税费制度,但不够完善。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尚需在总结我国环境治理、生态补偿实践经验和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环境税费和生态税费体系、种类、结构等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环境税费制度和生态税费制度的总量体系和结构优化的理论框架,以指导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和生态税费制度的改革与调整。主要工作包括:将全社会的生产、交易、消费等所有行为都纳入环境管理之中,消除现有环境监管盲区;将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服务价值与生态效益的提供等加以区别,确定不同的制度原则,有的放矢地分别设计环境税费体系和生态税费体系;在对各种环境税费与生态税费性质与功能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梳理、归并或精简;针对“盲区”增设独立的环境税种和生态税种,以便系统解决我国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领域实践中的症结。
完善生态建设政府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是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因提供生态环境效益所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生态建设产生的外部效益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我国自2008年以来逐步加大了对国家空间开发规划所确定的生态系统功能服务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主要是在原有各项转移支付不减少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将有关地区标准收支缺口的补助比例提高至100%,同时调整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地方承担的标准支出。这一措施适当补偿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建设地区的经济利益,弱化了财政增收与盲目发展的联系。但因该制度是均衡性转移支付下的措施,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均衡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为目标,并非真正的生态补偿制度,因而亟须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整。具体来说,可以以国家购买的方式,对禁止、限制开发区因改善、维护和恢复本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所提供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价值给予报偿,按照计算出的生态产品价值或生态系统功能服务价值支付其报酬,使生态建设成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增产增值的关键手段,推进“生态脱贫”和“生态致富”的生态建设进程。
完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市场交易制度。生态建设是人类调动社会物质资源,协助、推动生态系统恢复和增强生态生产能力,有效增加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供给,增殖生态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专业性社会生产和保育活动。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支付生态环境服务价值的方式除公共支付外,还应逐步采取市场化机制中的一对一交易、市场贸易和生态标记(间接支付)等方式,来解决生态效益的外部性问题和生态产品及生态服务的短缺问题。生态建设所产生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通过市场化机制,能在制度框架内鼓励企业、社会非盈利组织和个人参与生态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并保证这种机制将我国重要生态领域内的各种生态要素和生态服务纳入其中,通过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受益方与提供方之间的直接(或通过中介)协商谈判,达成交易条件和价格,实现生态效益价值的报偿。这种市场化机制能将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供给成本的较大份额转移给非政府部门,减轻国家财政压力,有利于激发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的动力。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首席专家、西安交通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