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10月12日电(记者李建斌、邢兆远)日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加强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列入《条例》范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记录,并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条例》同时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要常开展传承活动。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履行传承义务,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也将被取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