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7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从5000元到1万元,再到地区人均工资的30%以下,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关于小额诉讼标的额的规定经历了一波三折。“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关于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确定一个相对数更符合实际需要的意见,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说。
今天上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在之前的两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作出这一规定,同时对如何确定小额诉讼标的额仍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相关规定作出修改。”李适时表示。
对于小额诉讼标的额,不少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都建议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规定一个标准。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采纳了相关意见,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除对小额诉讼标的额不再以统一数额“一刀切”外,草案还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案件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应当“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条件,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