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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30日 星期三

    学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专家访谈(29)

    严格执法 加强问责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30日 02版)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事关公民安全、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介绍,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资料,国内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已经出现了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化的趋势,必须引起高度警惕,黑社会性质组织猖獗的地区往往呈现道德水准下滑、法治环境恶化等特征,应坚决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据了解,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何家弘说,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适用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法,明确立法保护范围、个人信息使用者的义务等内容。对于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更重要的是执法,要坚决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现有法律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在严格执法的问题上,关键在于严查,要提高侦查效率,努力做到“伸手必被捉”。

        在香港,违法发送促销电邮,最高罚款50万。何家弘强调,对于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和滥用公民信息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确立相应的民事赔偿机制;对涉嫌非法披露或出卖个人信息的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从严惩处。公安机关最近采取的专项行动,对于打击此类犯罪很有成效,但是必须保持执法的常态性和持续性。

        调查显示,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政府部门和公司企业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灾区”,突出表现在少数工作人员身上,但根子在于这些机构放松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任由“内鬼”横行。何家弘认为,要建立严密的监管体系和防范制度。具体来说,对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要完善其收集、保存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规章制度。首先,提高公民信息采集的准入“门槛”,有关单位不能随意要求公民提供个人重要信息;其次,设立专门的信息资源管理机构,改革和完善相关办事制度和程序,对使用公民信息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事先履行核准或登记备案程序,并严密监管其使用情况;再次,要强化掌握公民重要个人信息的政府机关和金融机构的保管和监管责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

        本报记者 王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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