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趋于缩小,符合库兹涅茨转折点伴随刘易斯转折点而来的理论预期。然而,把体制转型中出现的问题考虑在内,居民真实收入有很大部分来自资产性或财产性收入,这部分收入的分配不均等使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居民和社会所感受到的分配不公恰好源自这部分来自于机会不平等的收入。
●从理论出发认为库兹涅茨转折点已经到来,而无视现实中存在的严重不平等及其可能引起的社会反应和经济后果,会降低研究的政策针对性;如果仅看到收入差距存在的现实,却未触及问题根源,也会导致错误的政策导向。
●既然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导因素是资产性和财产性收入的严重不均等,解决收入不公问题,就应从增量、存量和收入流三个角度着手。
新库兹涅茨事实
经济理论中有一个著名的“库兹涅茨曲线”,是指收入差距随经济发展水平先扩大再缩小的趋势。基于库兹涅茨假说,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多种多样,并且依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发展阶段、政策取向不同,主导因素也不尽相同。
笔者针对中国收入分配现实,概括出库兹涅茨式的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关系的若干新事实。第一个新事实是,该转折点与刘易斯转折点在发展阶段上重合。与工业化和城市化高潮力量相关的因素,都可能有利于改善城市低收入人群的相对收入状况。这种发展阶段正是剩余劳动力显著减少导致工资上涨的刘易斯转折点。第二个新事实是,收入分配改善抑或恶化,与政府意愿和政策以及相关制度安排密切相关。收入分配问题并不是自由劳动力市场的自然结果,而是受到政策和制度的影响,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会显著降低收入不平等。第三个新事实是,收入分配状况受到产业和技术结构特征及其变化的影响。技术进步引起的产业机会或者服务业发展,都会使收入分配格局改变成为可能。第四个新事实是,以再分配政策为重心而忽视经济增长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在缩小收入差距效果方面远不如经济增长绩效本身。拉丁美洲国家一度仅着眼于增长与再分配,无视通货膨胀、财政赤字风险、外部制约以及经济当事人对积极的非市场政策的反应,这对收入分配毫无助益。
隐性收入恶化收入分配
既然中国已跨过了刘易斯转折点,收入差距缩小的趋势应有所显现。但关于收入分配状况是继续差距扩大还是有所改善,以及什么因素主导收入分配状况变化,仍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收入分配状况趋于改善。有学者经研究证实,一旦取消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劳动力迁移障碍,现存的收入不平等会全部消失。所以,如果阻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正在不断消除,并且取得进展,那么,收入差距缩小的趋势便指日可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经济学家肯定了消除劳动力流动障碍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积极效果,得出中国收入差距趋于缩小的结论。
另一种观点却认为中国收入差距仍在扩大。一项实证研究发现,中国尚未出现库兹涅茨转折趋势。计算得出的全国基尼系数,从1981年的0.31提高到2001年的0.447。2002年全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达到0.455,2007年上升为0.478。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中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占比也趋于降低,标志着不利于普通居民收入增长的态势。还有研究证实,中国居民收入中存在规模庞大的隐性收入,完全游离于常规统计体系之外,并且是以不均等的方式分配的。
以居民收入为研究基点来考察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较快。例如在1997-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为9.1%,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年均增长率为7.3%。人均收入或人均消费十等分中最高10%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率,以及最高10%与最低10%的比率,均经历了2005年以前的上升和随后的下降,表现出收入分配改善的转折迹象。
然而,这一转折迹象与老百姓的感觉并不完全一致。在中国二元经济和体制双重转换阶段,居民收入来源与渠道较为复杂,收入取得的方式也五花八门。因此,城镇居民收入在现行统计制度下被大幅低估,并且低估的隐性收入部分并非均等地分布于各收入组。
首先,这种收入来源趋于大规模产生和大幅度增长。为提高长期以来没有成为收入来源的各种自然资源和资产存量的使用效率,我国通过体制转型进行了国有资产的让渡,在资源重新配置中将矿产等自然资源转到个人或集团手中,在土地开发中把土地收益权变成个人或企业所有。这导致形成长期持续性收入流的各种资源和资产被切割和分配,从名义上的国有制和实际上的无人所有,转为个人或集团所有,继而形成个人收入。
其次,这种资源和资产的分配中存在着缺乏监督、操作不规范、不透明,甚至违法违规现象,因此产生的收益具有灰色收入性质。许多这类资源及其收入流,来自土地出让、国有资产让渡、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直接和间接投融资活动,不平等、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占有各种资源所得,如垄断信息、国有资产、土地、矿产资源等带来的收入,或者不正当经营,如偷税漏税、违法违规违纪所得等,显然会被瞒报。
此外,获得能够产生持续收入流的活动,无异于旨在获得独占权和特许权的寻租活动。由于存在不透明、不公开、不公正,资源分配过程滋生出大量不合法交易并形成不合法收入。这种灰色收入的规模和扩大趋势,取决于资源分配和占有方式能否被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在实质性的监督生效并遏止这些活动之前,各种各样的灰色收入将不断产生。
既然上述过程所产生的收入与权利和寻租行为有关,其分配自然是以极端不均等的方式进行,构成扩大收入差距的重要力量。统计报表中的家庭收入主要是劳动所得和合法获得的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而隐性收入却外在于住户调查收入。所以,把隐性收入纳入统计的居民收入分组中,以考察收入分配状况的变化,必然得出收入不平等趋势尚未得到遏制的结论。
如果剔除特殊的体制转型中的不正常现象,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趋于缩小,符合库兹涅茨转折点伴随刘易斯转折点而来的理论预期。然而,把体制转型中出现的问题考虑在内,居民真实收入有很大部分来自资产性或财产性收入,这部分收入的分配不均等使收入差距继续扩大,使库兹涅茨转折点远未到来。居民和社会所感受到的分配不公,恰好源自这部分数量庞大且来自于机会不平等的收入。
改善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
从理论出发认为库兹涅茨转折点已经到来,而无视现实中存在的严重不平等及其可能引起的社会反应和经济后果,会降低研究的政策针对性;如果仅看到收入差距存在的现实,却未触及问题根源,也会导致错误的政策导向。例如,如果不能揭示导致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的主要原因是资源和资产的分配不公,就可能把政策引向工资均等化的轨道,过度依赖在劳动报酬为主的常规收入上进行再分配,不仅对于那些不合理的大规模占有资源的群体并无触动,反而会伤害中等收入者,并且忽视资源分配不平等所造成的弊端和潜在风险。
既然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导因素是资产性和财产性收入的不均等,解决收入不公问题,就应从增量、存量和收入流三个角度着手。
解决增量形成的不公问题,应着眼于在土地、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依法执法,通过规范的程序,从制度上杜绝权力的介入。为防止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对农民利益的剥夺,要加快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确权,严禁任何形式的对农民物权的侵害。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到个人和集团手上,需要明确和严格界定产权,规范产权变动。最大限度消除领导干部个人的资源分配权力,加强监督和加大反腐、防腐力度是更根本的解决办法。
解决已形成的不合理分配的存量问题,应着眼于利用税收手段,旨在调节收入分配的遗产税和房产税等税种应尽快出台。鼓励和推动企业职工持股也具有一定资产占有均等化的效果。解决由资源不平等占有形成的收入流问题,应逐步解决中国税制结构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比重过低的问题,提高税制的累进性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此外,还应在以下方面进行长期的制度建设。
首先,劳动力市场变化对收入分配改善仍然非常重要。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创造了工资性收入差距缩小的基本条件。增加就业岗位、均等就业机会、提高劳动参与率将始终是改善收入分配的重要途径。然而,工资性收入差距的实质性缩小有赖于包括政府劳动法规在内的一系列劳动力市场制度,如最低工资、工会、工资集体谈判等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其次,有关收入分配和改善民生的政策对缩小差距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政府高度关注民生的政策已取得良好效果,但政策效果也部分被资源分配的不公现象所抵消。因此,改善收入分配政策应有实质性调整,即在继续实施推动结果平等的各项政策的同时,更多地转向消除既得利益集团对收入分配政策的影响,实现机会平等。
第三,更加包容和均等化的教育发展是缩小收入差距,防止贫困代际传递的根本办法。提高全民素质和劳动技能,要更加注重公平和均等,解决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教育机会不公平问题。经济全球化和技术进步潜在地存在排斥低技能劳动者倾向,而提高整体教育水平,保证所有劳动群体人力资本不断提高,是防止出现这种现象的有效屏障。
最后,政府改善收入分配的努力,要着眼于在经济增长与再分配政策之间形成恰当的平衡。中国收入差距过大以及基本公共服务欠债太多,要求在一段时间里大幅度增强体现在政府公共服务中的再分配力度,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需要政府发挥更积极、更主导的作用。但是,保持经济增长的适宜速度仍是不可回避的重要目标,实施再分配政策时要依照法律规定有效调节高收入、培养中等收入群体和改善低收入者的生活状况,同时防止政策的随意性,避免伤害劳动就业、合理消费、资本积累和投资积极性。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