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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24日 星期四

    看 法

    保护弱者当建统一的司法鉴定救助机制

    吴学安 《 光明日报 》( 2012年05月24日   15 版)

        从外地到江苏吴江打工的老张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在法院诉讼期间需进行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却苦于没有能力预交鉴定费用。吴江市近日出台的《司法鉴定费用救助办法》恰好解除了他的后顾之忧。根据这一办法,法院将从执行等救助基金中为其垫付鉴定费用,保障鉴定顺利进行。该办法实施以来,已为当事人垫付鉴定费用9000余元。

        实际上,在江苏昆山市、连云港市都建立了类似的救助制度。2010年以来,连云港市共承办各类司法鉴定援助案件1979件,减免鉴定费用265万余元。如此既为确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减免鉴定费用援助,又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这一救助新机制开了全国先河。

        随着近10年来国内一系列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以及随之而来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市场化进程加快,弱势群体因为贫困或其他原因导致无力支付鉴定费,从而不能利用鉴定结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不容忽视。虽然国家发改委与司法部2009年联合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单项鉴定的费用并不算高,但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却仍然显得过于昂贵,尤其是当需要进行多项鉴定的时候往往捉襟见肘。但弱势群体又必须依赖鉴定结论,方能进入维权“门槛”,才能在法律诉讼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证据方法,在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上与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重大的关联,并越来越为诉讼案件所广泛运用。就国内目前现行的司法救济体制而言,国家虽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救济制度,规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用和申请法律援助,但其中并未涉及到申请司法鉴定等方面的援助内容。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其内容仅局限于“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费的减、免、缓,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为当事人提供的无偿法律援助”。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来讲,在作为某些行为的受害者,已经苦不堪言的情况下,无疑会面临负担不起司法鉴定费用的窘境。

        虽然,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颁布了一些司法鉴定援助的暂行办法或规定,并在实践中成功运作了大量的司法鉴定救助案例。但司法鉴定救助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各行其是,缺乏全国性的统一的救助条例;当前鉴定救助的范围较小;救助程序混乱;救助并未全面铺开等。

        有鉴于此,国家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并将之纳入法律援助之内,形成大法援的格局,落实司法鉴定救助的国家责任。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确立,无疑能给弱势群体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和提起重新鉴定提供了可能,使他们不会因经济困难丧失平等对抗的地位,最终使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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