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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22日 星期四

    微公益,汇聚草根慈善之力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22日 14版)
    日前,“爱从头开始,十万火急救碧心”首场全城义剪活动,在广州东风西路小学盘福路校区举行。CFP

        近日,在江苏淮安开展了一场为白血病女孩小佳慧筹款的“微尘行动”。为帮助小佳慧尽早筹齐手术费,3月10日起,两位酷爱音乐的大学生每晚都走上街头义唱募捐。随后,大运河广场合唱团、金秋岁月老年俱乐部等民间组织也加入到义唱的行列。在数日的全城爱心接力下,9场义演募得善款2万余元。

        近年来,“微公益”的流行使公益慈善更深入地走进了公众生活。“微公益”指力量之微、发起者地位之微,有一种尽己微薄之力,推动社会公益的理想。它的优势是可人人参与、互动性强、效率高。对于“微公益”,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研究院院长王振耀曾评论:现代慈善来了,来得很快,来得很猛。

     公益向平民化发展

        “随手转发帮助贫困大学生”、“随手转发爱心资助孤儿”、“随手转发帮助大学生勤工助学”……这些微公益爱心传递活动均发起于志愿者团体“爱心接力”微公益联盟。

        联盟发起人闫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己作为一个农民的孩子,最开始也只是做一些零星的公益活动,比如参加单位组织的捐款、资助从媒体看到的一些困难个体等等,比较随机被动。后来,单位发起成立了志愿者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一些公益慈善项目,比如帮助留守儿童、聋哑儿童。一段时间以后又发现需要帮助的对象很多很多,一个人、一个单位的力量过于微小。为了更好、更有效地帮助困难个体,闫勇想汇集更多人的力量,把方方面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积少成多,持续开展公益慈善行动。去年8月,联盟发起成立了“爱心接力”基金,设在河南省慈善总会,并制定了行动纲领、章程和基金管理办法。

        微公益联盟开展的种种“爱心接力”行动在国内并不罕见,“无偿献血爱心团体接力”、“创业爱心接力”等新闻不时见诸报端。微公益力量正在民间延伸发展,传统的企业型公益、事业型公益正向平民公益转移。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导师李迎生认为,近年兴起的微公益具有优于政府、大型公益组织的机动、灵活性,它的兴起弥补了政府福利制度的不足:现阶段政府福利制度还不健全,尚未实现全覆盖;政府福利往往照顾大多数的需求,很难兼顾少数福利对象的需求(如重度残疾人、特困户等)。同时,像“爱心接力”这种平民化的公益更有利于在民间弘扬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精神,净化社会风气。

     缺乏规范易产生信任危机

        从志愿者团体到公募基金,“爱心接力”微公益联盟实现了华丽转身,而轰轰烈烈的“微公益”民间救助的背后,存在不少私募志愿者。IT金融从业者李飞(化名)是一名多年热心公益事业的爱心人士,接受采访时,她正准备从上海飞往北京看望在朝阳医院接受脊柱侧弯手术的藏族小姑娘毛吉。公众的质疑成了李飞的心结,“我不能接受没有根据的质疑。有些人总认为我们是想出名,或者捞钱。甚至有的被救助者也有这样的思想,我觉得这是咱们国家慈善环境最需要改善的地方。”

        出于爱心做公益却难被信任,类似的尴尬在其他私募案例中并不鲜见。李迎生认为,类似尴尬,虽对真正的爱心人士来说极不公平,但终究可以理解,因为出现这种情况有复杂的原因:确实有不少案例表明,有人打着公益旗号行沽名钓誉之实,或借此捞钱;有的企业将公益作为变相的广告;甚至像“中国红十字会”这样的公益组织也会出现信任危机……如此等等,公众对民间乃至自发的爱心筹款活动存在这样那样的疑虑,就不难理解了。

        事实上,在救助过程中,质疑声既会针对志愿者,也会指向受助者。去年8月泸州网友发帖,请求大家救助眼疾女孩秋林,当救助款项源源不断涌来时,秋林父母直接接受捐款一事便引发人们对救助款用途和去向的质疑。李迎生认为,私人的募捐行为应有法律规范,在目前相关法律政策空缺的情况下,应该有第三方监管,以使民间慈善行为规范化,以免陷入质疑漩涡。

     民间救助须走上法制化轨道

        近年来,我国民间慈善事业飞速发展,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显示,截至2月13日,全国非公募基金会达1377 家,占全国基金会总数的一半以上。此外,记者从新浪相关人员处了解到,目前认证新浪微博的公益机构总数约为1200家,公益个人数量约为1000人。许多像闫勇、李飞这样的爱心人士借助新兴媒体平台开展救助活动,汇聚无数源自草根的“微力量”。

        李迎生认为,虽然草根慈善的话题从近几年才开始越炒越热,但我国并不缺乏民间救助资源。不过在市场化改革初期,由于片面强调经济效益、GDP,民间救助力量被削弱,与此同时政府救助也严重弱化,由此导致了严重的弱势群体问题。新世纪以来,中央转变发展理念,强调和谐发展,注重公平,开展道德重建,直接、间接促成了民间救助的蓬勃兴起。此外,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发展,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也为民间救助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李迎生说,如“爱心接力”微公益联盟这样的爱心团体,属于第三部门或民间组织的范畴,假使运作比较规范,制度健全,本身便可以从事筹款、救助活动;在制度尚难健全、公众尚存疑虑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基金,挂靠正式组织并接受监督,这是一条值得借鉴的途径。

        “在政府福利存在大量空缺、民间福利大有可为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是政府鼓励、支持成立大量的民间公益组织,国家通过法律,如《民间救助法》对民间公益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使民间救助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李迎生表示,自发的民间救助当然也应当鼓励,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一对一;但如涉及筹款,还是依托某种组织比较好,这样便于监管、运作,从而更加客观、有效。(光明网记者 蔡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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