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诚信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诚信问题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健康发展。要顺利推进社会发展,必须克服诚信危机。
一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诚信问题古已有之,于今为烈。在传统社会,由于受自然经济条件的制约,人们活动的范围和社会关系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由此形成的社会也就是人们通常讲的“熟人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血缘、宗法、邻里等关系构成了基本的社会关系,诚信以及其他道德规范就是在这些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并用以维系这些关系的。历经世世代代的延续和强化,这些规范和规矩完全内化为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并对人际信用有着较强的约束力。也正是由于“熟人社会”这种“狭隘性”的特点,诚信的影响和作用范围是有限的,即便是在一些人际“圈子”里诚信出了问题,也不会酿成全社会的危机,因而诚信问题不可能成为今天我们所讲的社会问题。而在现代社会,情况则有了重大变化。现代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原来的地方性限制,使整个社会生活连为一体并受市场规则的支配,由此便形成了所谓的“陌生人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熟人”关系式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再有效,新的信用体系和诚信主要依靠契约和合同,并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下发挥作用。由于诚信的规则所指向的对象和关系是普遍的而非特殊的,因而其社会性程度显然大大提高。一旦诚信受到破坏,整个经济链条将会出现断裂,整个社会生活也会陷入危机。因此,现代社会凸显了诚信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诚信的内涵与性质也在发生演变。在传统社会,诚信固然涉及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就其基本含义来说,主要还是一个伦理范畴。诚信就是在这样的社会文化结构中逐渐形成的调节和规范人们各种关系和行为的道德规范准则。强调诚信,就是强调个人美德;诚信的状况就是由道德伦理的水平来衡量的。进入现代社会之后,诚信不再仅仅具有伦理性质,而且日益具有经济性质,即诚信成为现代经济运行的一大规则。在1886年到1892年,恩格斯在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美国版、英国版和德国版所写的三个序言中,就阐发了这样一个重要思想:诚信是现代经济规律之一。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公共性的增强,诚信同时又具有法律的性质。契约、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约束,诚信正是靠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契约、合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坚守诚信,就意味着遵守规则,依法行事。假如没有这样的法律性约束,人们之间的任何交易和交往都无坚实的信任基础,社会诚信也无法真正建立起来。从诚信的发展演变可以看出,诚信并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诉求,而是具有丰富内涵、多重属性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
要深刻认识诚信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需要对社会发展予以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何谓“社会发展”?社会发展并不是外在于人的纯粹客体运动过程,而是人的自我创造过程,是包含着价值意蕴的社会进步过程。在社会历史领域,发展或不发展不仅是以社会客体发展的程度来衡量的,更重要的是以发展的结果对主体的价值关系以及主体间的价值关系来确定的。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发展,是同人的发展及其价值的实现直接相关的发展。人正是在改造世界的活动中,不断丰富和提升自身,创造和实现自身的价值,这种追求和创造活动便形成了社会发展。因此,社会发展的核心是人的发展,而人的发展就是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诚信作为人的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人的发展的重要体现,毫无疑问,也必然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不仅如此,社会发展同时意味着文明程度的提高。发展不等于单纯的经济增长,而是社会各种财富的全面创造,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在内的整个文明的提高。没有文明,不可能称其为发展;残缺不全的文明,也不能算作健全的发展。文明的形成和发展,显然离不开诚信。诚信是社会文明的基础。一个社会的诚信程度向来是衡量国民的人文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准的重要标志。就此而言,诚信并非是社会发展的外在要求,而是其应有之义。社会发展必然内含并突出诚信。
三
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必须加强诚信建设。而要加强诚信建设,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由于诚信问题生发于现实生活土壤之中,有其社会根基,因而需要首先从源头上治理。这就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法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增强信息透明和社会公开化程度等。除了这些硬性治理外,提高理论上的自觉、保持认识上的清醒又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在有关诚信与社会发展的问题上,需要进一步明确这样一些关系性的认识:
一是诚信与竞争。市场经济必然突出竞争,现代社会的发展也离不开竞争,竞争是社会进步的一大动力。但是,竞争与诚信又不是截然对立的。不能一讲竞争,就淡化诚信;或者一讲诚信,就讳言竞争。一个经营者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并取胜,不能仅仅搞短期行为,不能光靠弄虚作假、欺诈蒙骗,必须靠诚实的经营,靠优秀的业绩和良好的信誉;反过来,诚实守信又会给经营者带来利益,有利于拓展市场,扩大经营,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从而有利于竞争实力的增强。就此来说,诚信者最经济、最有利,不诚信者非但不经济,甚至还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乃至被淘汰。所谓互信互利、互利互信,就是这一道理。马克思当年就持这样的观点,认为“最发达的竞争”需要人们“尽可能把事情做好”,只有在“浅陋的竞争条件下”,“小工商业者的骗术”才会“盛行”。要使诚信与竞争的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重要的是形成健全的市场经济机制。通过市场机制的约束,使诚信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从而保证合理的竞争。
二是诚信与功利。近年来,面对功利主义盛行与社会道德衰落之间的较大反差,不少人都感慨良多,希望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能够净化社会风气,出现一个文明的人文环境。这就提出了“超越功利”的问题。如何看待这种“超越”?应当说,这里所讲的超越并非“脱离”之意,而是立足于功利而又摆脱功利的束缚。因为人不可能脱离功利而过禁欲主义的生活。超功利的精神追求,其真实意蕴不是要教化人们在空洞的精神王国里生活,而是引导人们在追求功利的同时,不要陷入功利而不能自拔。这就是要在肯定功利追求的前提下并在追求功利的基础上提升超功利的境界,使人们的行为趋向诚实、友善。因此,追求功利并无过错,关键是追求得合理,功利追求应当以诚信为前提。没有诚信的功利追求不仅背离道德原则,而且从长远看也决不会达到功利的目的。毁坏了信誉,也就毁灭了功利。在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发展时期,能够使每一行为主体做到面对市场而不媚俗,面对功利而不为物欲所累,在追求自我实现的过程中不断唤起自我的良知和诚信,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庄严使命和神圣要求。
三是诚信与权利。社会发展的科学化有赖于主体行为的理性化,而行为的理性化必然要求行为者权利行使的合理化。每个行为者都有追求事业成功的权利,但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离开义务的权利或离开权利的义务,都不是真正意义的权利与义务,二者是相互依托、相互制约的。在现实发展过程中,非理性行为的出现往往表现为行为者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背离:要权利而不顾义务。这样施行的结果,必然带来的是市场和社会发展的无序与失范。既然权利的行使和权益的实现不能无视责任或义务,事实上就突出了诚信。诚信就是一种责任承诺,它规定和明确了发生信用关系的双方对各自权利的诉求,都必须在互相履行责任承诺的前提下来完成。也就是说,权利和权益的追求不是任意的,而是包含责任于自身的。当然,责任承诺不是简单的伦理要求,而是要通过诉诸社会法治规定、契约合同、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来予以确认和担保,并通过相应手段来加以监督和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使责任和诚信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