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冲突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责。司法的基本职责是用法律规范和法律评价,界定社会冲突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区分是否犯罪、是否违法,确定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
司法不仅要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合乎法定程序,还要做到了结纠纷、解决矛盾、消除冲突。任何司法争议都是社会冲突的反映。司法智慧既是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的智慧,更是透彻析理、利益衡量、化解矛盾冲突的智慧。法律案件首先是社会事件,司法冲突首先是社会冲突。法官在思考法律问题的同时,更要思考和追问社会问题,不能将社会视野剔出于司法视野之外。
司法不能用抽象的法律将复杂的社会矛盾简化,而是要在既有的社会条件下限制公权力滥用、规范、调整、校正失范的社会行为。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可以说,保护合法权利本身就是最好的利益平衡。
通过提高司法透明度,扩大司法公开,消除社会误解,要注意把握社会心态,特别要防止舆论先入为主,以致造成非理性情绪蔓延,使冲突纠纷演变为公共事件。既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实践证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社会冲突是一种富有理性、社会成本较低的选择。
美国社会学家科塞说:“冲突经常充当社会关系的整合器。通过冲突,相互发泄敌意和发表不同的意见,可以维护多元利益关系的作用。冲突还是一个激发器,它激发新的规范、规则和制度的建立,充当了利益双方社会化的代理者。”正确处理社会冲突,要多用司法智慧,尽量少用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在准确把握社会冲突的起因、性质、责任的同时,还要理解、关切、体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个人权利的敏锐感受,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提高对司法机关的认同度。司法官员要在经济、社会关系中解读法律,使法律价值与社会评价有机结合。
司法说到底是一种社会控制机制。无论是市民社会还是乡土社会,解决社会冲突都离不开法律价值与本土观念、法律规范与社情民意的对接。只有让公众意识到法律秩序是共同的利益,法律是最根本的共识,社会各个方面才会接受司法裁决,认同司法权威,才能共享司法秩序。法是建立在现实的利益关系之上的,解决社会冲突,司法也是一个利益分配的过程。
司法结果牵涉公众的切身利益,基层司法部门在处理纠纷冲突时应当富有司法智慧,做到理性、平和、公正、谨慎。化解社会冲突关键在基层,因为最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在基层,最具体的利益诉求在基层;但是由于基层司法力量薄弱,导致人们不得不寻求上一级部门解决冲突纠纷,冲突解决的链条被人为拉长。只有提升基层司法官员的素质,壮大基层司法队伍,才能将大量矛盾冲突及时化解。(作者单位: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