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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1月11日 星期三

    最高法院发布意见指导生产安全案件审判

    严惩非法生产及渎职犯罪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1月11日 10版)

        本报北京1月10日电(记者殷泓 通讯员路倩雯)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三项原则,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等,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针对相关案件特点,明确了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区分责任、均衡量刑;主体平等、确保公正三项原则,规定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实践中对安全生产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应当特别强调予以从严惩处的14种情形,规定具有这些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非法、违法生产;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08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8118人,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其中,2011年1月至11月审结1481件,生效判决人数20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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