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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22日 星期四

    热点追踪·民诉法修改系列报道①

    小额诉讼:要便捷,也要公正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22日 15版)
    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是简便灵活,能让当事人尽早解除讼累,实现自己的权利。资料图片

        编者按

        法院难进,官司难打,这是不少打过官司的老百姓都有的感受。作为老百姓上法院打官司的程序指南,已经实施了20多年的民事诉讼法,正在进行一次大规模修改。本刊从今日起推出“民诉法修改系列报道”,与读者一起探讨“打官司难”的解决路径。

        “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钱了。”看着到手的1.4万元赔偿金,老许有些颤抖。

        老实巴交的老许,是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方营村村民。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他的妻子不幸离世。今年5月5日这天,事故鉴定结果还没出来,但因处理妻子后事急需用钱,老许只好将肇事方起诉到威县法院,要求被告先行赔偿部分丧葬费。

        按照法官的建议,老许选择了威县法院正在试点的小额速裁程序。从立案到被告当场兑现赔偿金,仅仅用了个把小时。“小额速裁,好!”老许说。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威县法院成为全国90个开展试点的基层法院之一。10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其中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意味着,小额诉讼制度有望成为民事诉讼中一项法定程序。

        虽然修正案草案对小额诉讼的表述不足40个字,但还是引发了多方关注。一方面,它简便快捷、减轻当事人讼累的作用获得了普遍赞扬;另一方面,小额诉讼的标的范围以及救济途径的模糊,也引起了争议。

        如何缓解打官司难?

        “为了这笔债务,我前后跑了8年,没想到最后只用3天就解决了。”拿到判决书,做图书生意的王强颇为感慨,他小心翼翼地把交诉讼费的收据收好,要“留作纪念”。

        2003年,王强卖了一批价值8000多元的图书给被告,但由于没有算清账目,加上被告做生意亏了钱,书款一直未付。今年7月,陕西省澄城县法院依照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此案,法官们经过调查,逐笔核对账目并耐心调解,仅用3天就审结了案件。

        像王强这样,几千元官司拖上好几年的并不是少数。说起打官司难、打官司苦,当事人最清楚个中滋味。从找律师、写状子到法院受理、调查取证,再到庭审,冗长繁复的程序往往磨掉了许多人的耐心,甚至,有时候打官司的成本已经超过了诉讼金额。

        小额诉讼制度的引入,无疑为徘徊在法院大门外的人们带来了希望。按照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小额诉讼属于简易程序,选择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法院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开庭,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看来,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就是简便灵活:“这能让当事人尽早解除讼累,尽早实现自己的权利。”

        小额诉讼也受到法院青睐。近年来,公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全国法院结案量连年走高,从2008年的983.9万件上升到2010年的近1100万件,“案多人少”成为普遍矛盾。

        “繁简分流已经成为共识。引入小额诉讼制度,有利于实现简单案件按简易程序审、复杂案件按普通程序审,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告诉记者。

        5000元标的能否再高点?

        虽然小额诉讼的好处显而易见,但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设定的5000元的标的范围却引发了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5000元的标的范围过窄,应进一步放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吉林省延边州人大常委会主任金硕仁表示,基层法院标的额5000元以下的案件较少,立法应适度超前,“定为1万元较为适宜”。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女律师协会会长刘玲认为,全国只适用一个5000元以下的标准,不利于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实现案件分流。她建议把标的范围放宽到5万元。

        最高法院正在推进的小额速裁试点中,具体标的范围由各省区高级法院自行确定,最高可放宽到5万元,远高于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范围。

        另一种意见则倾向于不统一标的额,按地区差异来确定具体数额。“5000元在东部地区可能是小额,在西部地区可能就是大额;在城市可能是小额,在农村可能就是大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不无忧虑地指出,以5000元为基准来设定案件的范围,极有可能影响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障。他表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综合考虑我国东西部差异和城乡差别。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跃敏强调,小额诉讼主要通过限制当事人的一部分诉讼权利来获得效率的提升与成本的低廉。“这是小额程序的悖论之一,为此,必须审慎地设定小额诉讼的标的范围。”

        熊跃敏建议,法律上只规定标的额的上限,如1万元,然后通过司法解释授权各省区高级法院根据辖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各自的标准。她同时表示,标的额的确定还应考虑小额案件在基层法院所占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是否强制一审终审?

        与标的范围一样受到质疑的,还有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的规定。

        从国外立法经验来看,小额诉讼程序有选择适用和强制适用两种类型,显然,民诉法修正案草案选择了后者。也就是说,凡是5000元以下的案件都要采用小额程序,并且都是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坦言,从办案经验来看,很多当事人打官司不完全是为了钱,有的就是为了正义,比如要求赔偿1元钱的精神损害官司。“而且,如果这一条通过了,出于诉讼策略的需要,会出现很多4999元和5001元的诉讼,很容易规避。”

        “有些案件标的额虽然少,本身却极为复杂,或者关系到重大的社会价值。”熊跃敏认为,对这些案件,应该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可以不适用小额程序、一审终审而选择普通程序。

        即便采用小额程序,也不能完全没有救济。事实上,很少有国家对小额诉讼实行完全的一审终审,普遍都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我国法院正在进行的小额速裁试点,也设置了救济渠道。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当事人对小额速裁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熊跃敏主张,立法上可以学习日本等国的做法,一审终审后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由作出裁判的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

        我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小额案件强制实行一审终审,将突破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法律是严肃的,如果民诉法要这么改,法院组织法也要相应修改,不能造成两部法律之间的矛盾。”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强调。(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各国小额诉讼程序

        日本

        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限于30万日元(约合2万多人民币)以下的金钱请求。对小额诉讼的判决禁止上诉,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两周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是合法的,诉讼就恢复到庭审状态,以通常程序审理。

        美国

        联邦层面并没有小额诉讼的规定,但各州的法院都引进了这一制度。有的州规定小额诉讼法院管辖的标的额上限为300美元,且仅仅受理以金钱支付为目的的诉讼。审理由法官主持,而不经过陪审团,法官一方面审理,一方面寻求调解。

        英国

        在小额诉讼审理中,法院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程序方式。审理程序为非正式,不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法院可限制交叉询问,法院作出裁决的,须说明裁决理由。

        (本报通讯员 路倩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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