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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0月30日 星期日

    2012年起领取身份证须登记指纹信息

    警察可在车站机场等场所依法查验身份证

    《 光明日报 》( 2011年10月30日   02 版)

        本报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从明年开始,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这是新修改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所谓的申请领取,指的是公民首次申请领取身份证。按照法律规定,公民满16周岁的应当领取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自愿来领取;换领主要是包括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证件本身损坏得不能辨认的以及姓名变更的;补领指的是身份证丢失的需要补领。这次登记指纹信息主要是通过申领、换领、补领逐步实现。”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黄双全介绍说。

        在回答未登记指纹信息的身份证是否继续有效时,黄双全表示,按照新修改的法律规定,不管是登记指纹信息的证件,还是没有登记指纹信息的证件,两种证件都有效。“当然,公民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防止为不法人员仿冒身份证提供可乘之机,如果主动到公安机关换领新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公安部门将会主动提供服务,予以及时办理。”

        据了解,二代身份证在设计之初就已经预留了指纹信息存储区,那么公民在证件有效期内是否可以主动申请直接追加写入指纹信息?对此,黄双全回答表示,根据修改后的法律,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都是新证。

        另外,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还增加了一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解释说,这些场所人口流动性较强,一旦在这些人员聚集的场所发生紧急突发事件,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及时发现、处置这些突发事件,有利于维护绝大多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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