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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0月28日 星期五

    人大常委会回应“立法惩治见死不救”

    保护未成年人已有充分法律依据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10月28日 10版)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逸吟、殷泓)广东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见死不救”究竟该不该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作出回应。她在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实际上青少年在我国法律上一直享有特殊和重要的被保护地位,保护青少年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信春鹰说,近些天来“小悦悦事件”引起了全国上下深刻的思考。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这方面我们有丰富的道德资源和法律资源。“尽管在这件事上没有具体的立法,但在很多法律包括宪法中都是有法律根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进一步指出,我国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另外,我国于1991年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特别规定了全社会都有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义务,而且还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各项措施。

        “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该立即停止驾驶,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害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援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给交通民警和公安机关。因抢救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道交法还对乘车人、过往车辆的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李飞补充说。

        李飞强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社会各方要共同努力,采取切实的措施,杜绝人为因素或者意外因素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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