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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9月29日 星期四

    刑诉法大修之辩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9月29日 15版)
    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但未能更进一步地引入沉默权,让不少人感到遗憾。CFP

        2万、3万、5万……9月30日,有着“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即将结束。截至目前,中国人大网上收到的网友意见已经超过6.1万余条。

        “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是明智之举。”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现在公众对此广泛关注,充分表达意见,将共同推动刑诉法向前进步。”

        征求意见即将结束,但对刑诉法修改的辩论还未停止。究竟怎样的刑诉法,才是好的刑诉法?法律如何修改,才能免除人们对刑讯逼供等恶行的恐惧,充分保障人权?本报记者多方采访法学专家和实务界人士,为修法提供思路。

    是否突出保障人权?

        现行刑诉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刑诉法的立法原则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这次修正案草案沿用了这一规定,没有改动。

        不过,不少专家对此有不同意见,他们表示,刑诉法在16年之后再次启动大修,立法原则应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作出调整。尤其是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于2004年写入宪法的大背景下,刑诉法更应该突出保障人权的功能。

        “宪法和诉讼法的关系是母子关系,宪法是上位法,是统帅。刑诉法的修改,我认为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按照宪法的要求,充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玉忠强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称,刑诉法与宪法关系极为密切,通常被视为宪法的适用法,“毫无疑问首先是保障人权的”。他因此建议,刑诉法第一条可以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都规定了尊重和保护人权,这次刑诉法修改,总则在这方面体现的不太充分。我觉得总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知名刑辩律师、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表示。

    沉默权该不该入法?

        通过修法彻底根治刑讯逼供这一痼疾,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引入了一些新的制度设计。比如,草案按照口供自愿性原则,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成为本次修法的一个亮点。但与此同时,草案又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内容。这引起人们的疑惑。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又不能自证其罪,这两个规定是不是矛盾?”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表示。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诉讼法研究室主任熊秋红指出,要保障口供的自愿性,避免刑讯逼供,相应地就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这也是多数专家的一致意见。

        “法律上应该引入沉默权,并且明确,如果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审讯就不能进行下去。这样一来,车轮战、‘熬鹰’式的审讯才能避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告诉记者。

        刑诉法修改还存在与律师法相衔接的问题。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但实务界人士和专家都认为,法律上还需要更进一步,明确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就应该有律师在场。

        “最重要的就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律师在场非常重要。”张建伟表示:“第一次讯问后律师才介入,已经时过境迁了,介入的功效就大打折扣。”

        也有意见认为,除了修改具体规则,还应该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现行宪法第13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撰文指出,这一条的原意是希望公、检、法三机关在完成各自工作的基础上密切配合,以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同时通过一定的制约机制,尽量避免出现错漏。然而,这一理念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体现。

        “目前,侦查机关强大的侦查权未能得到有效约束,在外部监督失灵的情况下,出现刑讯逼供几乎是必然的。”韩大元建议,刑诉法修改要与司法体制改革相配合,而核心在于调整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权力监督制约。这对于治理刑讯逼供、保障人权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秘密侦查要不要严控?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拘留、监视居住等情形,草案也作了类似规定。征求意见中,这些条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

        肯定的意见认为,与现行刑诉法相比,上述规定明确了“不通知”家属的案件类型,是立法的进步。但也有人士担忧,“等严重犯罪”的表述,在实践中可能成为一个“口袋”,给秘密逮捕开出口子。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之外的严重犯罪到底包含哪些内容?立法机关对这个问题要说清楚。”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柴冠宏说。他同时指出,如果侦查机关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家属就没有办法请律师。律师无法介入,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无法保障,“问题就严重了”。

        同样受到关注的还有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等条款。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特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立案后,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秘密侦查。

        熊秋红指出,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行决定,期限和次数也没有特别限制,“制约严重不足、风险很大”。

        “技术侦查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什么是严格?秘密侦查只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这合不合适?”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嘉毅表示,这些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

    律师会见权如何落实?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在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草案还取消了对律师会见当事人的限制,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重大贿赂犯罪的共犯以外,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这些改动,得到了普遍认可。

        不过,根据草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仅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等,只有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才能调查案情、核实证据。“侦查阶段,律师能做些社么呢?这样规定,等于削弱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意义。”熊秋红称。

        此外,对于“恐怖活动犯罪”的表述,也有不同意见。

        “什么是恐怖活动犯罪?刑法里没有这一章,也没有这一类罪名。”张青松指出,“我们通俗的理解,像爆炸、放火等犯罪,实际上都可以说是恐怖犯罪。如果作出扩大化的解释,律师会见还是会受到限制。”

        在许兰亭看来,刑诉法经过16年才修改一次,机会难得,必须要慎重。“我们经常说,‘针尖大的洞就会进来斗大的风’。刑诉法是管操作的,一定要严、要细,越明确越好。”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坦言,刑诉法修改,很多律师在呼吁保障其权利,但绝不仅仅是为了自己。“律师可以是任何一个公民的代言人,律师不是为自己争利益,是在为全国的老百姓,为全体公民争取权利。”

        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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