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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8月25日 星期四

    民建中央

    减轻文化产业税收负担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8月25日 14版)

        目前,我国对在境内销售的文化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而文化产业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知识和创意,其资产大多体现为知识产权、品牌价值、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在这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交换过程中,智力投入往往占文化创意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但企业在纳税时对这些投入并不能进行抵扣,如出版业中的作者稿费及版权购买支出成本、影视制作业中的剧本创作和制作成本、演艺业中的剧目创作成本。智力投入成本无法进行抵扣。建议实施差别税率,减轻文化产业税收负担,下调图书等文化企业13%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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