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据悉,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框架和内容已基本确定,其中,完善审判程序是本次修法的重要内容,而对案件进行科学、合理分流,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则是本次修法的重中之重。
刑事案件多种多样,繁简不一。有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辩双方无争议;有些案件,事实复杂、证据存在较大分歧,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共存,当事人个体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同在。这一客观事实决定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面向现实,通过设置不同的审判程序,有针对性地对案件进行分流,优化审判方式。适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提高审判效率,确保人民法院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上,实现刑事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秉持的“繁者更繁、简者更简”程序设置原则的具体化。
现行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曾对审判程序作过修改,也一度较好地平衡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然而,15年过去了,时代在发展、刑事案件在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能力的期待值也在不断提高,审判程序暴露出来的“简者不简、繁者不繁”的弊端日趋呈现,已经不能较好地适应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具体表现在:其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窄。从全国范围来看,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较低,一般在40%至50%之间。人民法院收案数量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使得“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法院的法官年均结案多达数百件,办案压力大,工作强度高,不利于刑事审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其二,简易程序在适用上还不够完善。比如,审前程序简化不足,侦查、起诉环节未予以适度简化,造成审前羁押时间过长,导致极个别案件“关多久、判多久”;简易程序种类单一,缺少灵活性,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其三,普通程序中,庭前程序不够完善,庭审准备不足,庭审中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合一。由于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未凸显,控辩双方不能有效参与量刑调查、量刑辩论,使得公正裁判的案件,因为量刑程序的缺失,量刑过程的不公开、不透明,反而被涂抹、被误读了。
科学、合理地配置有限的审判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要,是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破解的难题。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共识。
本次修法,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使得占案件总量绝对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能够通过简易程序快速、有效审理,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确保法官能居中裁判,也有利于量刑辩论的展开,增强审理效果。对于普通程序,本次修法进一步完善了起诉案卷移送制度和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适度分离,凸显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有助于改变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使量刑正义,这一刑事正义的一半工程得以真正实现。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立足国情,扎根现实,遵循规律,坚持繁简分流,积极探索创新刑事审判模式,有助于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我们有理由对本次修法充满期待。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
他 说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就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看,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排除刑讯逼供收集的证言,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迈的步子不够大,还应尽早考虑赋予嫌疑人沉默权,规定律师在场权,建立有效的证人保护制度。当然,如果能将这些内容纳入一部独立的刑事证据法中,会有更好的效果。
我们从来不缺办法,缺的是动力和压力,更缺乏清醒的认识。在不少人的观念里,采用刑讯逼供这样的非法手段,可以控制治安形势和反腐败的局面,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惠及全社会。刑讯逼供的确有管用的一面,有些案件破不了,“修理”一下嫌疑人,真能挖出有价值的侦破线索,但在另外一些案件里,被修理的人可能就是赵作海。在缺乏有效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任何公民都可能是被牺牲的那个人。
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必须做大手术,这是无法回避的措施,停留在技术操作层面的改进,仍属于保守疗法,只能缓解痛苦,病情难免继续恶化,不知哪一天发生突变。就现在而言,民众法治观念的培育固然重要,但决策者观念的转变更要紧,对民众诉求的准确把握、对长远大局的判断,至关重要,此次刑诉法大修,让我们看到转变的希望。
——王九川(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他 说
为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增加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在我国,犯罪是一个极具道德评价的概念,“一次失足,终生犯罪人”。这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尤其是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封存,具有重要意义。由此,经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具备特定条件时,可以“清白”地回归社会,不再背着“标签”生活一辈子。他们在就学、求职的时候,不会被前科影响;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将不会被同事、朋友所歧视,从而获得改过自新的良好空间;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也将会更好地教育子女,对少年犯的自尊和成长更有利;更重要的是,当事人会从内心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更加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不管是在英美,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记录封存不是绝对的,在特定的条件下仍然需要公开。一般来讲,犯罪记录封存的例外条件有几个:一是当未成年犯罪人拟从事特定的职业,如参军、入党、做法官或检察官、做飞行员时,其犯罪记录是必须公开的;二是未成年犯罪人所犯的罪行极其严重,判处的刑罚很重,这种情况一般不能封存;三是未成年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重,比如对于累犯的记录应该保留。所以草案在规定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同时,也明确了例外条件,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汪贻飞(北京大学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