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袁曙宏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文化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该法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影响,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措施,妥善处理了“精华”与“糟粕”的关系、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履行国际公约与结合自身实际的关系;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明确名录的政府层级、名录的形成机制和保护制度,突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点;通过确立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制度,规定国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各项措施,明确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职责,增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的力度和可操作性。
一是认真抓好宣传培训,努力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为了有效执行法律,必须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掌握法律的内容,特别是熟悉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宣传和培训是掌握法律内容、领会法律精神的重要途径。
二是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同时,更多的是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明确赋予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特别是文化主管部门的保护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认真梳理自身承担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逐项加以落实。要不断提高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要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三是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深入领会和认真落实有关精神,加强立法研究,积极指导、参与有关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工作。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决策,要认真进行合法性审查,严把依法决策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认真做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方面的行政复议事宜,妥善处理有关争议和纠纷。要积极进取、努力工作,为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