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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05日 星期四

    看 法

    “醉驾入刑”是对生命的尊重

    作者:陈英凤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05日 15版)

        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醉驾入刑”终于开始实施,那些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屡屡触及公共安全底线的人,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近年来,一起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惨案,引发人们对酒后驾车、飙车的空前关注。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曾掀起过几次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然而,仍有不少人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原因在哪?关键在于之前法律对酒后驾驶和飙车行为的处罚太轻、量刑标准过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导致司机存在侥幸心理。

        有调查显示,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确实,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此次刑法修改前,交通肇事罪仅适用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犯,而对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未将其设定为犯罪,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而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新加坡和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把严重酒后驾驶行为列为犯罪,可能被处以6至12个月的监禁,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处3年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增设“危险驾驶罪”,加大对酒后驾驶、飙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醉驾入刑”的实施,其所能起到的警示效应和社会效果,是多少次的严查、多少次的从重判决都难以比拟的。

        “醉驾入刑”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民意的呼应,是现代社会的理性选择。但“醉驾”是一种复杂且顽固的社会弊病,并不是“入刑”就可以一下子消除的。毕竟法律特别是刑法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手段,是事后惩治,而先期预防更重要。传统的酒文化中,“喝好”、“喝倒”才是“心诚”的表现,很多人酒后驾车的原因,或是“朋友关系好,不喝不合适”,或是“与上司、客户应酬,不得不喝”。还有一些人在酒桌上逞强好胜,醉酒后开车也是为了表现自己喝酒后“没事”,比别人强。这种庸俗的酒文化并不是“醉驾入刑”能根治的,它需要社会道德和文化的逐步熏陶和重塑。在物质不断丰富的情况下,提高国民的素质,强调自律、爱心、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生命的敬畏,这些或许才是最终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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