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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05日 星期四

    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重在落实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05日 15版)

        ——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餐馆、酒店、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应再设“吸烟区”。这些条款与国际惯例完全一致。此外,该细则还明确了处罚措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家媒体报道,在餐馆、酒店、车站等场所,5月1日以来不少市民吸烟如故,有人表示不知道禁烟的新规定,也有酒店职员直言“不让客人抽烟不可能”。禁烟新规一实施就遭遇执行难,如何提高其可操作性、加大处罚力度,是一项严峻的课题。

        (以上均由本报记者王逸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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