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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26日 星期二

    推动器官捐献,功夫在登记外

    张 涛 《 光明日报 》( 2011年04月26日   02 版)

        据媒体报道,我国有望年内实现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届时,居民在申领驾照时将对万一遇到车祸等意外情况死亡后,是否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以及捐献何种器官,作出自己的选择。

        “遗传、移植、微创”,被称为当今医学界三大奇迹,其中,器官移植最为完整地实现了人类生命一次次高质量延续的梦想。然而,令人尴尬的是,尽管我国在器官移植技术领域已达到世界水平,但临床救治工作却遭遇供体严重不足的限制。据统计,目前中国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每年大概有150万人,其中只有约1万人能够做上手术,供求比例高达1:150。在这一背景下,推行申领驾照时登记捐献意愿,显示了有关部门推动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的意愿。

        不过,驾照申领人的意愿登记制度能否推动我国器官捐献事业,前景不容乐观。从2010年3月起,我国在上海、天津等十个省市试点器官捐献体系,不同程度遇冷。以南京为例,在试点的一年间没有实现一例自愿器官捐献。先不说登记成为捐献志愿者人数寥寥,即便生前本人同意捐献,也会在身后由于家属的阻挠等因素搁浅。有数据显示,在全国的遗体捐献登记者中,最终实现遗体捐献者的比例较小,仅占登记者的15%左右。

        造成我国器官捐献滞后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登记制度只是形式上的变化,其积极作用有限。这就好像打开一扇窗,并不见得一定会满目春光。要想推动驾驶员身后志愿捐献器官制度达到预期效果,功夫更在登记外。

        其一,推动观念革新。自古以来,“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观念根深蒂固。要想让人们积极主动地参与捐献,观念的革新当属首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用新观念来引导公众,以唤起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

        其二,完善法律体系。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操作表述不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器官捐献事业发展。比如,法律并未体现出对死者意愿的充分尊重,当遭遇“本人同意,家属反对”的矛盾时只好妥协让步,让本来就有限的捐献意愿付诸东流。

        其三,建立补偿机制。器官捐献不仅涉及道德观念,而且事关利益层面,我们不能止于苦口婆心的说教,更应给予善举以适当补偿和奖励。这不是对器官捐献的赎买,而是对爱心的奖励和认同,与无偿自愿的捐献原则并不相悖。

        今年两会期间,卫生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我国正在制定措施,对器官捐献者进行经济救助,包括减免医药费、子女上学费用补偿等。我们期待,上述三方面的建设和进步能够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器官捐献,让更多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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