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如期实现”,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和保障。那么——
建立了完备的居于核心统帅地位的宪法制度,这是根本标志。宪法制度是国家的制度基础。1982年宪法和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个宪法修正案,形成了完备的居于统帅地位的宪法制度。期间,制定颁布了30多部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的基本法律,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宪法制度。
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法律部门是基本要素。到2010年底,已经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民事、刑事和国家机构的法律制度等部门法已经齐备,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出台,这是判断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根据。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690余件,地方性法规8600余件,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符合国情。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判断标准,关键看是否从本国实际出发并符合国情。一是法律的客观性。二是法律的进步性。三是法律的科学性。
从关键问题入法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一是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推动了国家法治建设。二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推动和加强了保障人权的立法。三是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四是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监督制度。如2006年制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五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也提高了司法执法水平,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和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在我国正在逐渐获得其应有的权威,依法治国方略业已确立,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重要标志。”
——戴玉忠(摘编自《人民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