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法律具有中国特色,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凝聚了很多人这么些年来实践的内容,成为我们民族的共同的意志和愿望。
资华筠(中国艺术研究院终身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意义重大,这意味着非遗保护走过了一个阶段,从2003年推出非遗保护工程到现在,非遗法是这一阶段的重要标志,实际上是一个里程碑。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56个民族的这么丰厚的文化遗产,为世界各国望尘莫及,而且保护工作这么复杂,能够出台这么一部简繁适度、具有经典意义的法律有巨大的意义。这部法律具有中国特色,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是很鲜活的,不是僵化的,不是照搬的,不是教条的,这部法律凝聚了很多人这么些年来的实践的内容,是鲜活东西的凝聚和升华。
对于我们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是一个节日,我听到这个法通过后都快哭了,从我的感情上都快哭了。这部法律开始制订的时候比较艰难,大家来呼吁、来探索,怎么符合中国的规律,怎么能唤起人心,怎么样能发动群众,怎么能成为我们民族的共同的意志和愿望。
这部法律具有中国特色。我们参考了其他国家的法律,我们这部法律有非常符合我们国情的特色,能够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代表着中国举国体制的力量,凝聚了全民族的民心,凝聚了大家热爱这个事业的、致力于文化保护的心愿。
我有几点建议。第一是文化部应该加快制定相应的执行条例,否则的话如何执行就会落空;第二是形式内涵,有文化渊源,在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源头性保护很重要,而不是保护一些变异的东西;第三是区域性保护的法,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立法的条例,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结合。另外就是传承的问题,怎么能够形成一种比较有效的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还有经费问题,经费不落实等于白搭。还有部际的平衡,借助这个法,有关部委在实施过程中要统一在这个法的规定下更加地协调,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吧。
非遗法的出台掀开了历史的新篇章,这是一次在文化领域里的拨乱反正,是社会平衡协调发展的过程中的一个产物。
刘魁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通过公布的时候,大家都很激动,大家长期以来付出了非常多的心血,同时也体现出中国这片土地上人们的激情,以及对于立法的一种呼唤。非遗法的出台掀开了历史的新篇章。我认为这是一次在文化领域里的拨乱反正,这是科学发展观、或者说是社会平衡协调发展的过程中的一个产物。
非遗法虽然是一部行政法,但它的影响,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民生活中的价值和地位。我觉得,这个法对于提升文化自觉的意义,如果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去仅仅是我们生活当中的一种集体无意识的活动的话,现在大家就充分地认识到了它的意义和价值,这样对于提升文化自觉,自觉地去继承优秀的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发扬这个传统,非常有意义。
我们对于这个法的理解还要进一步深入,今后的任务里面其中有一个要特别做的,就是要好好学习这个法,和努力地宣传这个法。比如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里面的六条,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里面不完全一样,其中关于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我们这里没有。我们列了一条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究竟意味着什么?我觉得要进一步学习和研究。
另外,我在工作中有一个体会,有的时候由于工作的激情,我们常常给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多的负荷,觉得所有的都应该围着它来做,是中心的中心,有这样一种激情、这样一种责任感,完全对。可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了这个法之后,我觉得,我们可能就要认识到,它是在我们整个社会建设,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这个总体当中的一个部分,而这样一个系统性的、总体性的看法贯穿在这个法里,我觉得要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我们整个社会运行的总体的机制结合起来看它的重要性,也许我们就能够正确地估价它的地位了。
我觉得这就是我们需要思考的许多问题,在这些总的问题底下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建设我们有中国特色的文化这样一个大问题。我觉得这个法的出台和我们今后所有的工作,会对中国的文化、中国特色的、健康的、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有一些帮助。
这个法律出台虽然晚了一些,但实践经验在里面总结的结晶比较深厚,积累的那些精华都在这部法里面了。
乌丙安(辽宁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非遗法出台那天,我一直守着媒体,在网上看着时间,很激动,那一整天沉浸在激动中。如果这次非遗法的出台,能在全国范围内民众自觉、法律自觉、非遗自觉上取得更多的共识,那我们的愿望就达到了,我们说的这一部法的目标也初步达到了。
我们一直期盼着这个法,在2002年底的时候就议论怎么才能走上法制轨道。那时候有一个说法就是说滞后了,日本是1950年,韩国大约是1961年,其他国家类似的法也比较提前。今天回顾这些,才发现我们这个法律出台虽然晚了一些,但实践经验在里面总结的结晶比较深厚。我从网上下载了法律条文,其中有85%以上的条文是从那时候启动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一直到眼下出台这个法。我们国家一直在这整个过程中,积累的那些精华都在这部法里面了,真是结晶。那时候很多经验要摸索,但探索了以后有很多成熟的经验,会立于不败之地,可见这个法是有根据的。
依我这个年龄,我就有一点担忧,我就觉得自己哪天赶不上这部法律出台了,但是我赶上了。在那天听到这部法通过以后有一个感觉,有一种使命感、责任感,感觉到自己的担子更重了。我们首先是学好、贯彻好这个法,还有一个责任,我们下一步保护的实践任重道远。
我具体提三点意见,第一个问题是应该尽快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机制,别等出了问题再讨论,现在就要着手把协调的机制弄明确了,到时候我们一旦有问题请求处理,请求相关部门来执行,这个时候我们的调研就不至于走弯路。第二个是实施细则不可滞后,只有有了实施细则,我们根据法律依法行政的时候,专家去基层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就有依据了,就可以理直气壮了,我们要对这个法律负责。第三个就是要尽快组织专家讨论一下,前一个阶段八年来我们的工作中有哪些已经做了,基层也这么做了,现在看看跟法律条文有哪些还不符合,属于我们调整的一部分,这些问题现在就得调整。
我们在欢呼法律通过公布后应冷静地、细致地、坚毅地、坚韧不拔地来落实这个法律,使这个法律真正能落到实处。
田青(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非遗法的公布实际上标志着我们中华民族文化自觉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一个新的高度。我觉得这个法律公布之后,一方面要落实宣传,让大家知法懂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应该尽快地来研究一些细则,来保证这部法的实施,并且研究这个法谈到的一些东西,如何能够落实,我们现在有法可依了,如何杜绝有法不依、甚至破坏法的情况。
细则还得认真制定。比如说非遗法第27条,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应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未保护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这个怎么处理、怎么纠正,应当有细则,比如说警告、除名,这就要制定我们项目的退出机制,不能一劳永逸。假如细则中没有可处理的、可实施的、可操作性的东西,大家都在谈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但要纠正这个问题,就无法执行。法律有些东西还没有完善时,我们在欢呼法律通过公布之后应该冷静地、细致地、坚毅地、坚韧不拔地来落实这个法律,使这个法律真正能落到实处。
非遗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给予民众创作、民众所有、民众所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种高度的评价和崇高的地位。
刘锡诚(中国文联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非遗法的出台对我们来说是渴望已久的。这个法的出台很重要一点就是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文化理念,使得我们的文化理念有了很大的变化。过去我们的文化基本上都是文学艺术,包括文化部过去的工作对象,不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当多部分包括在文化工作的范围内和文化政策内,通过这个法,把新的理念固定下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非遗法出台最为重要的就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给予民众创作、民众所有、民众所传,而一向不登大雅之堂的、被文学艺术界的精英们所忽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一种高度的评价和崇高的地位,体现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
非遗法出台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这标志着我们从国家层面上,对一种文化理念的认同,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和研究机构,应该以这个文化理念为依据,提高认识,调整思路,加强宣传。
在加强保护工作的同时要加强理论研究、学术研究,建立我们自己的学术体系,推动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我们一边实践、一边摸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现在已经遇到了很多的问题,一个是队伍的薄弱,保护队伍的薄弱,理论的力量更加薄弱。在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体系中,学术研究还很薄弱,而且存在着很多问题,还缺乏理论的指导,包括我们专家队伍中,也是需要不断深化、不断来丰富自己、扩展自己的研究。
非遗法出台后我们马上就面临着很多问题,没有实施细则,这个法很难贯彻,地方某些单位提出来以后,就没有办法和统一的思想指导进一步前进。实施细则方面,我们保护名录有十个方面,但除了表演艺术这几类有共同性之外,其他几类都很特殊,必须尽快地制定实施细则。
这部法律的公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体现了我们这个时代一种集体的共识,具有权威性。
王安葵(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确实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能更有利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当代社会。因为文化具有民族性和时代性两个特点。但长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些误解,常常觉得是过去历史遗留下来的东西,跟时代性好像有隔阂,也有点像五四时期一些文化人讲的那样,是历史的异形物,早晚得淘汰,最近有一些学者提出戏曲要淘汰,给创新腾出空间。
我觉得这部法律公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体现了我们这个时代一种集体的共识,具有权威性。有了这个法以后,就可以更有力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的基础上传承、发展,不仅是过去时代的东西,而且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融入当代社会,在这一点上意义重大。
非遗法的公布给我们很大鼓舞,以前从事这个工作的很多同志都有这样一种心情,常常是抱着一种知其不可为而为的一种悲壮的情怀,觉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管保护得了保护不了,反正自己还是那样做了。但是这个法的公布使我们更加有了自信,可说是知其可为而为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给我们增加了信心,要做好这个工作。
我们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个领域,要进一步选择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这个法本身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我们进一步宣传、具体地选择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能够使这个法为更多的人、为社会更好地理解,这个非常重要。
在实施细则中要有传承方面的内容,现在很强调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有些项目,特别是像传统戏剧、传统曲艺等等,还有包括有些工艺、医药等,除了传承人外还有一个保护单位,对于保护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应具体地规定下来。
非遗法的制定是一个目标,这个法定位为保护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留的是最精华的。
祁庆富(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非遗法的出台很有意义,是一个标志,表明保护非物质文化和保护物质文化是同等重要的。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还不被全社会所认识。非遗法的制定是一个目标,定得比较准确,就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我们保护的非物质文化仅是其中一部分、精华部分。非遗法定位非常准确,传统文化不可能全盘保留,我们保留的是最精华的。
最近几年,我国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了巨大努力。中国已列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28个项目中,少数民族有10个,急需保护的6个项目中,少数民族有3项,这说明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极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少数民族地区确实有很多我们当前的困难,现状是一富、二变、三缺。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但面临两个变化,一个是现代化进程急速变化,第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生态环境急剧变化,而且还缺保护人才,缺保护经费,缺保护设施。在这种情况下,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迫切。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特别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工作,这一条写得非常重要。非常重要的条款应该落实,国家民委文化司应该担负起落实这个条款的重要任务,文化部和其他各部委也应该为落实这个条款作出积极的努力。
这个法既在中国的国情语境中来考虑制定和实施,同时又符合联合国和人类社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基本理念。
朝戈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非遗法的出台,我的体会有两点,一个叫恰逢其时,一个是恰如其分。还有一个感受,一种紧迫感,就是非遗法出台以后,要加紧制定实施细则,一个法出台,紧跟着有一个详细的实施细则才能贯彻到位,意义特别重大。
我说两个体会,第一个叫恰逢其时。我们国家是联合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缔约国,我们确实有责任出台这个法,因为国际社会这些年来在法的理念的形成上面一直有调整,从核心的概念术语到具体的操作规程,到工作的重点都是有调整的。我们这个法如果若干年前仓促出台了,可能现在又需要调整,因为我们对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也有一个深化的过程,一个认识逐步到位的过程,一个把它与人类的精神世界联系起来,与我们的存续感、我们的历史感、我们的民族特色联系起来的特性,对这些东西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现在已经达到了一个比较深入的程度,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法已经出台了,我们在这个时候出台确确实实是恰逢其时,再晚就不好了,这些年我们国家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传统文化也受到巨大的冲击,这个时候出台对于保护我们的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确实意义特别重大。
第二个叫恰如其分。我们是一个文化遗产极为丰富的大国,这么多民族、这么多文化遗产,一部法律如何详略得当、繁简适宜地表述我们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重要,这个法处理得相当好,既符合国情,在中国的国情语境中来考虑这个法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又符合联合国和人类社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基本理念。做到这样一个程度,一定会在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各民族广大民众、各个部门的专业工作者中都能受到广泛的欢迎,而且也会是今后指导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文献,我们的历史会记住这一天,因为这个法会在今后让我们国家的文化建设、社会生活发生巨大的变化。
非遗法对民族团结、经济持续发展、多元文化和共享、和谐社会和中华民族,意义都很重大。
郝苏民(西北民族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这个法的意义很多。从少数民族的角度来看,这个法的意义不仅是文化层面上的,同时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以及社会的整体发展而言,从中华民族这个整体的层面上来看,这个意义就大得多了。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非遗法涉及的有关方面,像民族这方面,以及宗教的方面,搞好了,意义重大。我们在这里谈的是文化,谈的是遗产,实际上对于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经济的持续发展、多元文化的安全和共享,以及和谐社会和中华民族,意义都很重大。
党中央、国务院对整个社会发展的战略调整,强调科学发展观,这个法律是一个重大体现。
朱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这部法律的出台凝聚了各位专家、文化部的同志和很多领导的心血。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就研究这个问题,对民族、民间文化的立法保护倾注了很多心血。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发展的战略调整,强调了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强调科学发展观,这个法律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大体现。
如果没有文化部门的民间文艺十大集成工作,后来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后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没有这些经验的积累,譬如调查制度、名录制度、传承人制度经验的积累,没有方方面面共同的努力,这个法是出不来的。
非遗法非常精炼,而且很多地方处理得很好。第一部文化法就是《文物保护法》,那时候是33条,一个33条的法律,对这个国家的文物保护那简直太小了,但是当时出台对整个的文物保护、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01年进行了全面修改,现在《文物保护法》89条,翻了将近两倍。法律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非遗法虽然出台了,但这并不是工作的结束,贯彻宣传工作,我们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黄薇(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月25日下午高票通过,我们作为参与立法工作的人非常高兴、非常激动。文化部召开贯彻实施非遗法专家座谈会,体现了对这部法律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依法行政这样一个很高的意识,体现了文化系统对依法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决心。
非遗法现在虽然出台了,但这并不是工作的结束,对我们立法工作者来说,法出台了,我们可能承担的主要任务算告一段落,但是之后的贯彻宣传工作,我们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我们毕竟参加了这个法的立法过程,了解一些立法者的想法,了解一些法条背后的一些东西、一些精神,我们也愿意配合有关方面在这个法的贯彻宣传工作中做出我们自己的一份努力、一份贡献。
非遗法出台体现了我们国家对法的高度重视,是对过去工作实践经验的很好的总结。
梁鸿鹰(中宣部文艺局副巡视员):非遗法出台体现了我们国家对法的高度重视,是对过去工作实践经验的很好的总结。我们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的精神。总书记讲话提出,我们要加强对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整个民族价值观、审美观的传承和弘扬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贯彻好这个法对国家文化很重要的意义。
什么经费能在九年间增长了400倍?可以说,确实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
王家新(财政部教科文司副司长):十年前,我从财政部办公厅到教科文司工作,我记得,2012年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经费是100万元,2004年是2000万元,2005年正式纳入到非遗保护里面了,从2002年到2010年非遗保护国家总共拿了10亿2600万。2011年的预算,中央财政4亿1500万元。从100万元到4亿1500万元,什么经费能在九年间增长400倍?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专家学者的呼吁,确实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
这部法律如果没有各位专家的支持,不可能这么顺利出台。
黄文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司文化体育处处长):有幸参与这部法律起草制定工作很激动,在工作过程中得到了各方支持和帮助,在座的各位专家参加我们调研座谈会,每次修改稿子提出具体意见,涉及到方方面面。没有大家支持,这部法律不可能这么顺利出台。
(本版专家发言文字由本报记者谌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