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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14日 星期一

    文化建设立法的里程碑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14日 14版)
    3月1日,文化部举行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图为文化部部长蔡武(前排左二)、副部长王文章(左三)在座谈会上。

        文化部部长 蔡 武:

        同志们,2011年2月25日,社会各界翘首期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获高票通过,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件大事、喜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顺应了历史和时代发展要求,回应了各民族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适应了文化多样性发展的世界潮流,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启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篇章,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起草、制定历时十余载、几经磨砺,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做了大量工作。社会各界人士不遗余力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大声疾呼、建言献策。在此,我代表文化部,对所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过程中付出辛勤劳动、做出无私奉献的专家学者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我们召开专家座谈会,主要目的是动员全社会深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学习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主要精神,深入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面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四位一体战略布局中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的重大意义,是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贯彻实施好法律各项规定的重要前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文化立法的重要步骤

        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在文化建设中具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文化立法取得了很大进展,一批文化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覆盖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市场管理等全方位的法规体系。但总体上看,文化建设的法律层级还较低,体系还很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继《文物保护法》颁布近30年来,文化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不仅提升了文化立法的层次和水平,而且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容,在文化建设立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为文化领域其他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回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过程,取得的成果来之不易,积累的经验弥足珍贵。我们要很好地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经验,加强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实践,目前我国文化发展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探索取得了丰硕成果,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建设的特点有了切实的把握。要在文化领域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我们必须对各项工作都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理论创新,并上升为法律法规。作为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必须注重依法行政,提升文化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整个文化建设繁荣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将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十年前,我们与国际接轨,将我们长期进行的民族、民间、民俗文化的保护工作整体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这项意义深远的文化建设在一个新的层次和水平上得到迅速、长足的发展。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不仅仅是文化界,包括社会各界都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一代一代做下去,需要法律、科技、行政和财政各项措施环环相扣,持续不断。随着工作实践的深入,近些年来各地陆续颁布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在整个国家层面的立法仍是空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

        责任,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国是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重要发起国,并两次当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赋予缔约国的重要职责。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有责任,也有义务,为推进国际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出努力。在充分吸收国际公约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是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体现,彰显了我国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决心和努力,是我国为促进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作出的积极贡献。

        二、准确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精神实质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包括了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在我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目标、两大原则、三项制度”。

        (一)明确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个目标”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宗明义,明确提出立法的目的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铭刻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资源,加

        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各级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这一目标,过去主要体现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中,现在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为了进一步体现这一目标,本法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在调整范围上,对保护对象进行了明确界定。二是在法律性质上,定位于行政保护为主。三是在保护措施上,实行区别保护,确认国家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保存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保护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提出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两大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两大基本原则: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二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两大原则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的高度凝炼和总结,是我们在保护实践中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衍变规律,处理好有关民族、宗教问题以及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等问题的重要指针。

        (三)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重要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本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调查以及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的调查分别作出了规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为了集中有限的资源,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制定保护规划,进行重点保护,并明确了建立名录的程序规范和保护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既包括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扶持,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传播方面的重要责任。另外,国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三、全面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篇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指导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依据。因此,我们要深刻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法律内涵,并通过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全面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为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国人大和文化部在法律草案“二审”后即对有关宣传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和部署。为使全社会及时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月25日下午该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即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文章同志代表文化部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新闻记者的提问。我们还将配合全国人大,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实施会议,还要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和施行指南。

        为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近期,文化部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印发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一系列培训班,邀请参与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将与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制订法律的有关规章制度。

        今年的“文化遗产日”活动,也要以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主题。同时,我们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发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及文艺表演团体和场所,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举办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论坛、讲座、咨询等活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家喻户晓;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集中、全面、深入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让人民群众珍爱我国瑰丽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觉参与依法保护工作。

        (二)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廓清保护工作思路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不断探索和辛勤耕耘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初步构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将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有机统一,坚持开拓创新,结合“十二五”规划和今年工作计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点以及保护的方式方法等,进行深入思考,进一步廓清工作思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同时也对我们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强化责任和义务,着力创新,使我们的保护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加符合保护工作实际和长远发展。

        (三)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几个问题的理解

        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过程中,专家和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过程中,我对这部法律涉及的几个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过程中,大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的内涵和关系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甚至是激烈的争论。目前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分为“保存”和“保护”两个层面,是考虑到在我国语境中,“保护”更具有积极的意义,不能完全照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提法。同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民俗和民间信仰活动或多或少含有一些与时代发展不相符合的因素,需要在认真甄别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社会上一直存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可能保护一些消极的、负面文化的担忧。为了体现立法的严谨性,本法将“保护”与“保存”区别开来。对于本法界定范围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通过影像资料、书面资料作为历史的记忆保存下来,以便研究和展示;而对那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包括将其列入名录、建立传承传播机制进行保护和弘扬。

        二是关于如何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提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自2007年以来,我们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探索和实践,开展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并根据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纲要的要求,相继设立了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并初步总结出文化生态保护的工作原则和措施,出台了指导性意见。

        但总体而言,区域性整体保护方式是我们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种探索和创新,可借鉴的国内外经验较少,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管理模式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区内各项建设事业的相互关系等需要做深入探索,总结出规律性的经验,推动整个文化生态保护的发展。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出台相关规章,加强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管理,防止文化生态保护区变成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开发区。

        三是关于如何对待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规范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而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范畴,不是这部法律所能完全涵盖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特别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谁是权利主体有时难以确定,这些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但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会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此作了衔接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也要结合工作实践,就这一专题继续进行深入研究。

        (四)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长效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设立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和传播制度,与近年来我们的保护工作实践是一致的。下一步,我们要按照法律要求,将这些制度细化、转化为各项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是完善调查制度。开展调查,摸清家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成果的利用,认真将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收集的各种资料,进行系统化整理研究、建立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出版普查成果,对通过调查发现的濒危项目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征集有关的珍贵实物资料,开展重点项目专项调查;要建立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制度,并加强管理。

        二是强化名录保护机制。要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为重点,总结已有经验,进一步规范申报评审工作,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保护上,制定富有针对性的分类保护标准规范,综合运用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多种方式,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地保护。

        三是健全传承机制。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要进一步抓住“传”与“承”两个环节,推动企业、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渠道的传承,进一步落实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比如提供传习场所,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和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同时研究制定对学艺者、继承者的助学、奖学等激励措施,逐步建立起长效的传承机制。

        四是构建工作保障机制。人才队伍与经费投入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必要保障。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严重缺乏,全国只有不到一半的省份建立了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现有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也参差不齐;各地的经费投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求和工作任务相比,还远远不足。因此,我们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坚实保障。

        (五)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决策水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所以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出的成就,与专家的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学术指导分不开。我们要继续充分发挥专家的学术专长,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普及保护知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经验总结、理论研究、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提高文化主管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水平,促进保护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保护好我国丰富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任重而道远。同志们,让我们抓住机遇,认真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大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弘扬,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当代民众生活,为传承中华文脉,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1年3月1日在文化部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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