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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13日 星期日

    部委回应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13日 08版)

        养老服务惠及全体老人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张凌云)带着基层百姓关心的养老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陆颖。

        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如何?

        答: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养老服务政策法规建设不断推进;惠及老年人的范围逐步扩大,由“三无”和“五保”老人拓展到全社会所有老年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衔接的服务体系基本形成;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企业和个人以及慈善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基本建立;社会养老服务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建设不断加强。

        问:怎样从制度上保障老年人权益?

        答:建立“三无”、“五保”老年人生活费增长制度,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计发高龄补贴;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建立民办公助制度,对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组织,给予建设补贴或者运营补贴等。

        问:“居家养老”模式受到百姓欢迎,在这方面,我们有什么鼓励措施、配套政策?

        答:我们将建立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络,加强社区日间照料设施建设,在确保老年人权益的前提下,支持社会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福利机构运营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社区普遍建立数字网络服务系统、养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等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居家养老提供可靠便捷的技术服务支持。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居民区内或者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地区中闲置的医院、企业等公共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问:对养老机构建设有何优惠政策?

        答:首先是税收优惠。同时,各类养老机构实现与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按照当前的土地划拨目录,保障对养老机构建设的土地供应。鼓励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等医疗机构,并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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