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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03日 星期四

    让保障房建设享受“优先权”

    《 光明日报 》( 2011年03月03日   08 版)

        张泓铭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政府参事)

        “十二五”时期各类保障房建设的步子将迈得更大。作为一名长期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学者,我对此十分欣慰。

        过去很长时间以来,住房对于我国中低收入家庭都是个很大的问题,有些人别说买不起房,甚至连租房都很难承受。而近些年中央将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使越来越多的中低收入家庭拥有了虽不一定华丽但却十分温暖的家,圆了期盼已久的安居梦,实现了“住有所居”。这对于加快推进我国的社会建设,改善人民生活,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这种成绩的取得,也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宗旨,充分体现了我们政府“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伟大情怀。

        但是,应当看到,在保障房建设中也还应强化一些认识。首先,各级政府应当坚决贯彻执行中央有关保障房建设的方针政策。对于涉及民生的住房保障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口头上表示支持,在实际工作中总是以政府财力有限、土地资源有限等种种借口加以推托,打不起十足的精神来实施。地方政府应当认识到,保障性住房关涉人民福祉,关涉社会稳定,在财力许可范围内,使普通百姓通过“安居”而“乐业”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其次,各级政府在住房发展上应优先考虑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要求,并在财政和其他资金、土地资源、建设立项、施工配套等方面予以保证。

        最后,各级政府应当密切关注保障房面临的新问题和新要求。无疑,通过一段时期的重点安排以后,住房发展方面紧迫的民生问题会得以缓解。对于新问题和新要求,我们应该与时俱进地加以解决。  (本报记者 肖国忠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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