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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25日 星期五

    取消不合理办案指标令人称快

    杨 光 《 光明日报 》( 2011年02月25日   02 版)

        近日,公安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对现行考评指标进行全面清理,按照依法、科学、有效、统一的原则,禁止将“罚没款数额”、“发案数”、“破案率”、“行政拘留数”、“劳动教养数”等作为执法质量绩效考评指标。《意见》同时规定,要扩宽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加强对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情况、执法安全情况、执法重点环节、执法能力和社会评价的考评;要创新执法质量考评机制,把日常考评、阶段性考评作为确定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成绩的重要依据;大力推行网上执法质量考评;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考评等。

        公安部立足实践,全面清理“罚没款数额”等一系列不合理、不科学指标的规定,令人称快。《意见》直指一些地方公安执法中的不文明、不规范问题,下大力气推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和能力建设,这对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保障公民的切身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公安部门在执法质量考核中存在诸如“罚没款数额”、“破案率”等硬性指标。就某些方面来说,硬性指标的下达确实是压任务、压担子,有助于督促执法人员兢兢业业为民服务。但不可忽略的是,执法的数量计算,不等于就是执法的质量考核,数字指标的完成,也并不意味着就实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如果将这两个方面混同起来,就可能出现某些执法人员为盲目追求考评指标,不惜违规甚至违法操作的现象。如在有的地方,刑事案件立案存在不破不立、破后补立、破而不立等现象,有的执法人员采取利诱、胁迫甚至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或者实施“钓鱼执法”等。这些违法违规操作,虽然表面上达成了指标,但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因此,《意见》对症下药,必将对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执法质量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

        公安执法,面广量大,不仅关涉千家万户,而且维系着社会的稳定和谐。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完成指标,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如果为完成任务而违规违法执法,不仅无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可能放纵犯罪、伤及无辜,激化社会矛盾。进一步讲,《意见》用科学考核标准引导规范执法,使之回归严格、公正、理性、文明的本色,也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最大的爱护,是对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最大维护。

        “公生明,廉生威”,在执法过程中,追求程序、操作上的规范和正义,依法保障公民权益,是执法者的永恒目标。文明规范执法,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公安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率,真正实现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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