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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20日 星期四

    民国时期税收探析

    王宏顺 《 光明日报 》( 2011年01月20日   11 版)

        在我国税收现代化的进程中,民国时期的税收史是税制体系从传统向现代演变的重要时期。本文试对民国税收史进行简要梳理,并从税制变革角度对民国时期税收的发展情况作简要评析。

        民国税收发展脉络

        民国税收史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税收发展时期:

        一是1912年至1927年的北洋军阀政府时期,从袁世凯当权到皖、直、奉三大派系轮流执政,先后进行了试行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改革盐税、整顿厘金、整理矿税、推行印花税、整合烟酒税等努力,到1925年,逐步建立起以关税、盐税、货物税、田赋为四大税种的税制结构。

        二是1927年至1937年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将关税自主权收归国有,实现了厘金时代的结束、封建税制的结束和半殖民税制的结束,在取得关税自主、盐税整理、财政统一的基础上,开征统税、营业税等新税种,以关税、盐税、统税为主体的国家税和以田赋、营业税、契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初具雏形,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统税(货物税系)和所得税(直接税系)的税收架构,为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结构税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是1937年至1945年的重庆国民政府时期,把地方税系划入中央,形成了融关税、盐税、货物税、直接税、土地税、地方自治税收等相对独立的税收系统。分别建立起战时消费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遗产税等新的税收门类,形成了以所得税、遗产税、战时利得税等直接税为主干的税收体系。

        四是1945年至1949年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开征特种营业税,并从立法的角度将关税、盐税、货物税、直接税、土地税、地方税等整合为一套完整的税制框架。

        对民国税收发展的分期评价

        1.北洋政府时期的税收。相对于清代以田赋为主干的封建税制,北洋政府时期税制有了很大变化,但总体仍保持半殖民地化、征税主体分散化、税捐类型多样化的税收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继晚清将海关税的征管权、保管权、提取权置于洋人之手后,北洋政府又将盐税的诸多权利让渡给了以“盐务稽核总所”会办为首的洋员系统。同时中央税权限于一隅,税收不堪国用,呈现了以借款财政为特征的维持状况。二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互争税权,各种苛捐杂税驳杂混乱。从民国元年至十五年,关税收入共达91307万元,但其中仅民国六年至十五年就支出偿付外债52790万元,再加上一些地方截留关税,实际中央收入仅京师税务监督署所收税款。盐税收入方面,从民国六年以后,地方截留盐税现象日趋严重,国税收入日减,中央财政收入受到严重影响。

        2.国民政府时期的税收。国民政府时期,通过划分国地税、收回关盐税主权、整理田赋、开征新税等措施,构建了较为完备的赋税体系,对我国近代税制逐步走向现代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一,探索建立了现代化税制雏形。一是实行了国地税的划分。国民政府于1928年公布了《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将财政收入分为国家收入和地方收入两部分,并具体划分了国家税和地方税的收入来源,结束了自清末到北洋政府时期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混乱的局面,标志着中国分级预算管理体制的确立。二是淘汰和改良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旧税种,开征具有现代意义的新税种。包括将田赋改造成土地税;废除牙税、当税等旧税种,代之以国际通行的营业税;裁撤扰民甚重的厘金,改征统税;开征所得税等等。

        其二,初步确立了税制改革的政府职能。民国时期的税制改革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推动、自上而下地进行的,政府发挥了推动税制改革的主导作用。一是以法律形式推行税制改革,保障了税制的合法性。如为推行盐税,国民政府就先后出台了《盐法》、《国内食盐运输章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二是成立了专业机构推进税制改革,强化了税改的组织领导。国民政府财政部为推进财政改革的需要,曾先后成立了设计委员会、固定税则委员会、会计委员会,税务整理研究委员会、整理地方捐税委员会、财政整理会等附属机构,而且还设立了一系列税收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税收的征收及其他各项相关工作,如根据《国民政府财政部组织法》,在财政部下面设立了赋税、总务、公债、钱币、国库、会计等六司,印花税、烟酒税、卷烟煤油税三处,构建了现代税收组织的雏形。三是强化专业人才培养,为建立现代税收队伍奠定了基础。为保障财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国民政府财政部招考了全国各大学财政经济、银行、会计及商科毕业生,设立了直接税税务人员培训班,进行税法、法律及技术等相关培训,为各项新税开征培养了专业征管人才。

        当然,国民政府的税制改革也存在明显的时代弊端,这主要是与国民政府的性质、推行税制改革的目的及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关。南京国民政府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为大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改革后的税收制度不合理,税收负担不均衡,关、盐、统税等大宗收入都是间接税,主要由低收入的贫民负担,而当权的富人阶层税负很少。税制改革并没有给广大人民带来实惠,反而增加了民众生活负担,必然遭到民众的反对,导致其最终失败。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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