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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20日 星期四

    网络产业应从“以点击率定罪”得到警示

    程 艳 《 光明日报 》( 2011年01月20日   15 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或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月12日《光明日报》)

        根据我国刑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具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在传统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数额主要体现在产品载体销售的数量、非法经营数额上。在2004年、2007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两度联合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对销售数量、经营数额做了具体量化标准规定。

        但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具有无形性和非固化的特点,不易确定侵权数量、数额的大小,但其产生的侵权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往往更为严重。这次发布的《意见》以传播方式来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非常值得肯定。按照《意见》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点击率达到5万次以上或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就构成情节严重。这样规定更加合理,也更便于司法实践。因为,作品点击率的高低以及会员规模的大小,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严重性在一定程度上呈正相关关系。

        在整个知识产权案件中,网络侵权案件占有很大比例,其社会危害性也日益严重。在打击网络侵权、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规范网络秩序方面,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采取了各种打击措施。但目前为止,通过刑事司法途径进行处理的还不多。《意见》的出台为网络侵犯著作权入罪提供了细化的依据,在刑事责任构成要件上,体现出多层次的发展特点,有助于形成全面的著作权刑事保护体系。

        不过,从近年网络侵权案件来看,大量的网站经营者面临的侵权被诉风险已经很大。随着刑事打击力度的增强,网络服务提供者势必面临着商业模式调整和提高著作权保护手段的现实需求,这对发展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来讲,是一个严肃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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