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 冯蕾)财政部、国税总局今天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009年我国出台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10年优惠幅度稍有减少,由原来的减半征收即税率为5%上升至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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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 冯蕾)财政部、国税总局今天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009年我国出台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10年优惠幅度稍有减少,由原来的减半征收即税率为5%上升至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