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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75岁以上老人免死设限

    作者: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21日 06版)

        本报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今天提交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明确,75岁以上老人犯罪,也可判死刑。修改后的草案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老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李适时汇报修改情况时表示,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应增加一定的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据此,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据了解,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组织、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者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是有差别的,建议分别规定刑罚,并适当提高组织、领导者的刑罚。

        对此,草案作了区别处理,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人员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草案还提高了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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