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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

    谈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

    作者:刘国华 张伟东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17日 07版)

        背景链接

        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设专章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职责、义务、报酬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设置这项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将破产事务交与市场化的、专业化的机构和专业人士来处理,以便保证破产程序能高效、公平、顺利地进行。

        为配合《企业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授权,于2007年4月12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与《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对管理人在选任、工作职责、报酬取得、责任承担等方面予以了规范,这对确立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独立性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都具有明显的实际意义。

        破产管理人作为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参与破产程序的全过程,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处于整个破产程序的中心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能否很好地履行职责,完成破产法赋予的使命,实现破产法的价值目标,公平分配财产进而维护社会稳定,是实践中人们所关注的。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现在全国已有上千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入了首批管理人名册,取得了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资格,初具规模的破产管理人行业队伍初步形成。但从整个管理人行业来看,全行业的业务经验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笔者认为,培养职业化的管理人队伍,确保管理人队伍的优化,大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建立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或其取得执业资格的成员,都有资格请求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管理人。但在实际上,并不是所有中介机构或其成员都有承担管理人工作的能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建立了管理人名册制度,即从申请加入管理人名册的众多机构与个人中择优编入管理人名册,但这并没有完全解决管理人资格的科学考核问题。目前,管理人队伍整体业务经验不足,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技能较缺乏,素质参差不齐,根本没有职业化,无法满足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管理人复合型的要求。

        从目前来看,对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与个人管理人首先要进行卓有成效的专业培训。对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与个人管理人进行专业、专门、专一的职业化培训必须形成制度。其次要建立破产管理人的业务考核制度。从长远来看,建立破产管理人严格的资格考试制度,严把资格准入关,拒绝那些根本不懂破产程序的中介机构编入管理人名册。可考虑:(1)设置管理人资格考试制度。欲成为破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与个人,必须先通过专门针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考试,才可以取得管理人任职资格,这是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管理人队伍的基本保证。(2)取得任职资格的管理人要有实际的操作,即至少有3年以上从事破产实务的经验,才能被编入管理人名册,把真正懂专业、善管理、事业心强的人士编入到名册中,从而保证破产管理人队伍的职业化。

    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

        目前,我国对管理人的管理是比较薄弱的,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为加强管理人队伍的长效管理机制,建议设立一个统一的管理人行业协会的呼声越来越高。设立管理人行业协会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由谁作为行业协会的主管单位。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从目前的情况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由司法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而清算事务所没有对应的业务主管单位,也就是说我国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业务主管单位。可考虑由司法部作为主管单位。因为虽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真正掌管管理人的业务,有权指定管理人,对管理人履职进行监督,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主管单位感觉顺理成章,但最高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职能。所以可在司法部内部增设破产事务管理局,来专门负责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对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实行指导和监督。

        我国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协会和地方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成立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统一的破产管理人操作规范和执业规范,这是对管理人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和保证。二是负责破产管理人的培训与交流。行业协会应在破产管理局的指导下定期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培训出一支复合型的能胜任破产事务的职业化管理人队伍。三是组织统一考核和资质评级。制定统一的业务考核规则,对破产管理人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在全行业进行资质评级,由行业协会对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按照债务人企业破产管理的难易程度,实行分类接管破产企业,为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提供选择的依据和范围。四是实施全行业自律和必要的奖惩,并完善业务考评机制。建立管理人的业务档案,考评可定期组织,采取向债务人企业、债权人问卷调查方式进行。五是组织实施统一的管理人考试等等。

    加强破产管理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

        破产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融法律、社会、经济、财务问题于一体,对管理人的要求很高。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一旦选定是不能随意辞职的,这就需要加强破产管理人的职业道德建设。理由有两个方面:一是由破产管理人的特征决定的。破产管理人的特殊地位需要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具有中立性、专业性和独立性,能否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职务,实现公平分配财产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主要取决于破产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二是破产管理人的义务的要求。我国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这是管理人的勤勉和忠实义务,要求管理人不但要尽到良心上的注意义务,还要做到恪尽职守,从内心上约束自己的行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要形成良好的职业精神和信念:第一,讲究原则。第二,熟知、理解和运用职责。第三,勤劳务实、敬业忠诚。《企业破产法》赋予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极大的权利,破产管理人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制定专门的破产管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刻不容缓。(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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