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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最高法规范法官业外活动

    记者 王逸吟 任生心 《 光明日报 》( 2010年12月16日   06 版)

        本报北京1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修订后的《法官行为规范》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两个文件突出“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对法官行为和职业道德作出了严格规定。

        《法官行为规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组织的座谈、研讨活动,法官应当谢绝参加;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经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

        当前,各种机构组织的研讨活动屡见不鲜,有的直接和审理中的案件相关。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法官在座谈会、研讨会上对某一个、某一类案件发表意见,可能对案件审理和社会公众产生影响,因此应严格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则规定,法官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基本准则还专设“维护司法形象”一章,并要求: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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