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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破除强拆梦魇

    ——“新拆迁条例”再征民意

    本报记者 赵 达 《 光明日报 》( 2010年12月16日   06 版)

        很少有一部法案能够吸引如此多关注的目光。年末之时,牵动了方方面面利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今天下午5时,在千呼万唤中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近年来,此起彼伏的暴力拆迁事件引发无数社会矛盾,2001年6月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成为众矢之的。经过长时间酝酿,2010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就收到65601条意见。此次再亮相的“新拆迁条例”草案又作了多处比较大的调整,包括取消行政强拆等。新条例能否最终破除强拆梦魇,公众广为期待。

        补偿更明确:不让被征收人“吃亏”

        房屋征收的补偿问题,一直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

        年初,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因这种表述易引起歧义。结合社会各界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次征求意见稿对“回迁”也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此外,还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界定更清晰:寻求和被征收人利益的统一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收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对其范围没有具体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只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会对立,而是可以统一的。

        正是出于以上种种考虑,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拆迁更规范:政府强制拆迁被取消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虽是极少数,但影响却极为恶劣,也最为各界所诟病。

        根据《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据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颇值得注意的是,二次征求意见稿对实行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的责任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征收程序,也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12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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