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国特性,加上我国已成为跨国网络犯罪的主要受害国之一,我国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与各国执法机构的合作,正努力推动与各国建立更为密切、高效的合作关系,联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活动。一是加强打击网络犯罪国际执法协作。2004年至今我国公安机关共协助41个国家调查网络犯罪案件721起,比如我们协助美方侦破了“王代军”向美国销售仿冒“万艾可”药品案、福建莆田王某诈骗美国人案等案件。二是加强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机制建设。我国已与美国、英国、德国等近30个国家警方建立了双边警务合作关系;依托国际刑警打击信息技术犯罪亚太地区工作组,在亚太地区建立了每年会晤的协作机制;与美国等7个国家建立了网络犯罪调查专人联络机制;与日本、韩国等14个国家联合建立了亚洲计算机犯罪互联网络(CTINS),及时交换网络犯罪动态、共享侦查取证技术;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制定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行动计划》,建立了网络犯罪侦查取证协作机制。三是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交流。我国积极派员参加国际刑警组织、APEC组织、东盟区域论坛等国际组织组织的培训班研讨会,同时通过举办“中国与东盟网络犯罪侦查研修班”等形式,为其他国家提供网络犯罪侦查取证技术的培训。
法律制度的差异给国际合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为应对网络犯罪带来的全新挑战,有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否则互联网将会成为各种跨国犯罪的天堂。
就如何加强国际合作我谈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优先就构成双重犯罪的案件加强合作。由于各国网络犯罪相关法律存在较大差异,在短期内也很难建立国际通行或相对统一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在现行状况下,我们建议各国之间就法律进行比较,明确构成双重犯罪的案件种类,重点就构成双重犯罪的案件加强合作。比如中美双方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交换了本国网络犯罪相关法律制度的文本,这为了解哪些构成双重犯罪奠定了基础。
二是建议推动完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重点解决跨国调取网络犯罪相关证据的程序问题。当前利用其他国家网络资源实施犯罪的情况非常普遍,我们建议推动完善有关司法协助协定,明确协助对方调取电子证据问题的程序以及应满足的条件,研究解决在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协助的范围和程序。
三是建议进一步建立快速协作机制。由于各国主管网络犯罪的部门各不相同,且通常涉及多个部门,建议各国统一指定专门的部门、专门的人员提供国际协作。
四是建议从简单的协作入手,重点推动个案调查的协作和特定机制的建设工作。我们建议从容易合作的领域先行合作,逐步探索建立高效的协作机制。一方面是加强个案合作。重点联合侦办一批构成双重犯罪的重大案件,促进对双边法律制度的了解,磨合执法合作机制,比如我前面提到的“幼香帝国”儿童色情网站的案件就可以作为中美双方联合调查的个案。另一方面是推动特定机制的建设。比如针对网络钓鱼犯罪建立快速关闭钓鱼网站的机制,针对僵尸网络建立快速取缔僵尸网络控制端的机制,从解决个别问题入手,逐步推动全面完善双边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