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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02日 星期二

    最高法出新规:

    游客有权主张霸王条款无效

    作者:记者王逸吟、任生心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02日 06版)

        本报北京11月1日电 旅游途中遭遇霸王条款,游客该如何维权?行李丢失,旅行社要不要赔偿?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规定》,为解决旅游纠纷提供了指引。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该《规定》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较为全面地规范了旅游法律关系。《规定》的一个亮点是明确了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的权利。旅行途中遭遇一些旅行社和商家的“霸王条款”,是游客经常面对的问题。对此,《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同时明确了集体旅游中旅游者个人的诉讼权利,即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法院也应受理。

        孙军工解释说,“在集体旅游中,订立旅游合同的往往是集体推选的代表,而不是每个游客单独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如果只准合同签订人提起诉讼,那么当未签字的游客受到损害,而合同签约人又怠于诉讼时,游客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明确游客有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还界定了游客行李丢失后双方的责任。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游客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游客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有四种情况例外:一是损失是由于游客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而造成的;二是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三是损失是由于游客的过错造成的;四是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在可预见的未来,旅游纠纷案件仍将是民事纠纷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之一。”孙军工表示,今后最高法院将把旅游者权益的保护纳入更为严格规范的制度架构之中,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时解决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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