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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10年04月28日 星期三

保密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

定密不当直接责任人将受处分

《 光明日报 》( 2010年04月28日   10 版)

    本报北京4月27日电(记者袁祥、王逸吟)保密管理中定密不准,该定密的不定密,不该定密的定密,导致国家秘密大量产生,造成严重后果……今后,对这种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将受到处分。这是26日三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加的一款规定。

    据了解,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在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强化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以预防和减少不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情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过研究,建议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进入信息时代,发生在互联网和手机网络上的泄密案件受到广泛关注。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需要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配合和支持。法律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明确电信运营商等的责任,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另外,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还进一步界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泄密案件的职责,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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