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笔者研究,在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文献和经济学辞典当中,是没有“宏观调控”这个概念的,经济学家们只是运用宏观经济政策这个概念来描述政府在宏观上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实践。而宏观调控作为市场经济的管理理论,是我们党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
在我国,“宏观调控”指出的表述是“宏观调节”,是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使用的。1987年前后,我国经历了一次严重的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中央决定治理经济环境。1988年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这次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必须同加强和改善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五管齐下,进行宏观调控。”从此以后,“宏观调控”在我国逐渐成为耳熟能详的概念。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发表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党和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论述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认识,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文件还明确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手段,提出“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不难看出,宏观调控是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党和政府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是基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实践的本土化理论创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践的深入,党和政府对宏观调控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完备和清晰,使得成长于中国经济转型实践的宏观调控理论得以不断成熟完善。
其一,对宏观调控的制度性特征给予了进一步的强调和明确,将其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之一。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十六大报告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从宪政的高度对宏观调控的制度性特征进行了明确。
其二,对宏观调控承担结构调整任务的基本认识更加坚定。如199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保持合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在建规模,加大投资结构调整力度,提高投资效益。”其中宏观调控的目的是通过调整投资结构提高经济效益,而投资结构调整的同时也是对产业结构的调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五个统筹,更是强调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结构性问题的严重性。
其三,关于宏观调控手段的认识逐渐成熟,形成了将经济与法律作为宏观调控的最主要手段,但同时强调行政手段和其他政策手段相辅助的基本认识。例如,十五大报告提出:“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199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则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坚持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发挥各种政策的组合效应”。
其四,中央政府作为唯一的宏观调控主体被明确。在改革开放初期,随着以分权为导向的改革进程的逐步发展,地方政府曾被视为宏观调控的主体之一,在理论界也有很多学者在研究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如何进行宏观调控的课题。伴随着经济转型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出现及其带来的一些问题,中央开始强调宏观调控权力集中在中央的观点,宏观调控的主体也就明确为中央政府这一唯一主体。例如,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会议文件强调:“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要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中央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地方特点和利益。”
综上,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实践的理论创新。第一,宏观调控是基于中国经济现实,在现代经济理论指导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概念。第二,宏观调控是中国政府根据对国民经济运行形势的基本判断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的政府行为,在理论上属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的研究范畴。第三,宏观调控是针对中国经济转型中出现的问题而形成的,强调操作性和功能性,具有“一元化的调控主体、二元化的调控任务、多元化的手段体系”的操作——功能框架。
(作者单位:北京市委党校、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