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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3月12日 星期五

    海南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作者: 《光明日报》( 2010年03月12日 11版)

        本报海口3月11日电(记者魏月蘅、王晓樱)从今年年初开始,一项确保农民工利益的政策在海南省实行:对从事交通运输、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这是海南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2009年底,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交通运输业、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项目法人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必须履行保证农民工工资的义务,要求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时,必须提交中标后按规定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诺。

      已经实施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缴纳: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2.5%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施工合同总价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以下的,必须一次性存入。工程施工合同总价5000万元以上,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各方首次存入100万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的,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应一次补足剩余的保证金;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允许参与工程项目分包的施工企业向总承包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先予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法人或施工企业,必须在接到划支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账户交存已先予划支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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