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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2月04日 星期四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目前征收物业税仍面临诸多难题

    作者: 《光明日报》( 2010年02月04日 03版)

        编者按:在日前召开的北京市“两会”上,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在政协小组讨论会上表示,北京最早将在明年年底开征物业税。尽管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杨遂周表示,物业税的改革目前还处在研究和准备阶段,但一时间,开征物业税已然成为百姓关心的热点话题。物业税怎么征收?目前可行不可行?开征物业税的好处、难点何在?今天的“观点新闻”为此特意组织刊发两位专家的观点,以期能为公众释疑解惑。

        本报北京2月3日电(记者杨亮)对于“北京最早将明年年底征收物业税”的消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从技术层面来说,物业税怎么征收目前尚存在很多难题。

        刘俊海介绍说,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对房地产征收物业税,有的国家称之为不动产税,有的国家则称之为财产税。首先,从物业税的概念来看,是对房地产拥有者征税,那么房屋、土地的产权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儿。国际上很多国家土地自由流动,而我国的土地属于国有,购房人拥有的只是土地70年使用权,70年后是否还要再交钱,至今尚无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征收物业税需要大量专业、公正的房产评估机构,需要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的互通,而目前两个方面都很欠缺条件。这些都是征收物业税需要解决的难题。

        刘俊海指出,要开征一项税收,既要有合法性,同时也要有合理性。政策的出台,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物业税更不能例外。根据我国《立法法》,北京市政府、国家税务总局都无权制定物业税的相关法律,从而也无权决定开征这项税收。如果要征收物业税,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通过才行。而到目前为止,物业税尚未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因此不宜贸然开征此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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