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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9年11月13日 星期五

    莫让县委书记兼“村长”变了味

    作者:杨振威 《光明日报》( 2009年11月13日 11版)

        近日报载,今年初,某省一位县委书记到该县最穷困的村当“村委会主任”(县广电局党委书记等兼任“村委会副主任”),短短九个月,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是,这一决定当初连村支书都不知道,此举引发广泛争议。有人认为不妥,这会导致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对于其他村庄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们不能否认,县委书记兼任“村长”后,该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在短期内迅速改变,成为当地新农村建设的一面旗帜和标杆,不失为推进新农村改革的一项大胆尝试。

        然而,凡事都得按规律办事,都应循规蹈矩。此事之所以会引发强烈争议,在我看来,主要存在以下多重悖论:

        一是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村民自治,独立选举的法律规定。县委、县政府根本无权“决定”村主任人选,哪怕是兼任也不行。二是一项连村支书事先都不知道的决议,突然宣布通过,这是对党的基层组织的不尊重,使新“村委会”和原村党支部的关系不顺。三是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公。由于县委书记亲任村长,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出任副村长,自然造成了政策上的偏移,对其他村庄不公平。四是造成了形象工程。比如蔡店新村整体规划中每户居民建设的房屋都是三层,每户总共面积达到了600平方米。也许村民根本不需要这么大的房子,人为造成了资源浪费。

        对一个县来说,新农村建设不是发展一个村或几个村,而是使整个农村都得到发展。如果县委书记利用自己的职权,把大部分资源都配置到自己兼任村委会主任的村庄,就违背了新农村建设的初衷,也无法把这些做法和经验在全县推广。

        领导干部要深入农村,了解一线农事,这很有必要。但绝不能以兼任村长的形式,制造新农村建设的“盆景”或“花瓶”,要努力为所有村庄创造一个公平、公开的发展环境。在这方面,县委书记们应该好好学习中央领导新农村建设联系点的做法,多搞一些联系点,勤问常督,而不是以兼任村长的形式,靠吃政策偏饭而让一个村“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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