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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侵权责任立法须审慎客观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聚焦

    作者:袁祥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09年10月30日 05版)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这是自2002年、2008年之后,这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草案第三次摆上最高立法机关的案头。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分为12章91条,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对医疗损害赔偿、死亡赔偿标准、劳务活动侵权等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备受社会关注。

     

        公式化地按因果关系推断医疗问题不科学

     

        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过,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草案三审稿于是删去了这一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南京中医药大学副校长刘沈林支持删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他说,人体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生物机体,在疾病发生、发展和医生的诊疗过程中一直存在很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客观上就存在着医疗风险。“公式化地按因果关系来推断医疗问题,并不是科学的”。

     

        “我去日本进修两年,也调研过欧美,了解他们国家的有关法律。采取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在世界各国极其罕见。”刘沈林表示,当“双方怀着戒备的心理来治疗和接受治疗,准备进行举证的话,很难建立一个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

     

        “死亡人数较多”应进一步明确

     

        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回应了社会上热议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因而成为焦点。目前,我国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各自为政”——同样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省区市之间标准可能不一样,同一省区市内的各个地方标准也不一样。

     

        “草案这一条规定是一个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他同时表示,什么叫“死亡人数较多”,弹性还是太大,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建议把‘同命同价’作为原则确立,明确两个人以上的都适用同一赔偿额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家宝则分别建议,应该把建筑违章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也放进这一条款中,其理由是这两类事故也可能造成一次死亡人数较多。

     

        但是,同命同价”也受到了一些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就指出,笼统地用一揽子方法解决事故死亡的侵权赔偿,不利于提高执政能力。“不是说越简单越好,主要还是要求我们要科学、公平地处理好复杂事务。”

     

        “群死群伤事故也要根据年龄因素、死者生前承担的家庭责任等特点,一一地作出具体赔偿。不要笼而统之地对所有死者给一个赔偿标准,这是不愿意做复杂事务的表现。”丛斌明确表示“我不同意这样的修改意见。”

     

        劳务关系侵权的规定过于简化

     

        针对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装修工等造成的侵权,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一款规定过于简化,不够合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举例说“比如现在我家里雇了一个保姆,在菜市场与别人发生争吵、骑自行车撞人了,难道我也要替她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太合理,希望写得全面一点。”

     

        “我同意严委员的意见,草案这条规定过于简单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郎胜也表示,实际生活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很复杂。不加区分地规定一律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不但可能会引起很多矛盾,也不利于提高提供劳务一方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他因此建议对这一条再做研究。(本报北京10月29日电 本报记者袁祥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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